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解读《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20 17:34 来源:

  

解读《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龙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龙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龙政综〔2017〕353号)为推进该《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规定,为了加强对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乡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与管理。龙海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按照职责齐抓共管。龙海市城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和各乡镇供水企业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按照各自供水保障范围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服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城市公共供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1.计量方式。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或个人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用水量以安装的计量设备显示值为准或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2.收费标准。通过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收费标准,居民为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商业部分)为每吨不低于1.40元;通过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站的收费标准,居民为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商业部分)为每吨不低于1.20元(其它区域参照重点建制镇收费标准执行);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等贫困户给予照顾,由各乡(镇)场提供相关证明,经市民政局审定备案的人员花名册为准,实行免征政策;3.征收渠道。一是各代征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并与其水费收入分账核算;二是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全额上缴地方财政,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水源地保护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征收对象

  按照“污染者付费,谁建设,谁收费”原则,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有效期限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五、有关责任

  对涉及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解读机构: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解 人:郑炜鹏

  联系电话:0596—65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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