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7-05-31 09:46 来源:
  
关于《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切实保障我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51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6〕337号)的规定,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放对象
  特困供养对象,是指以前通称为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根据《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重新进行核实认定的人员,政府给予救助供养。
  二、救助供养金发放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40元/月,按此计算,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702元/人;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为4050元/年,按此计算,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439元/人。今后,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根据《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33号)的规定由乡镇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认定,现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照料护理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即每月135元/人(其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月158元/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半护理的,照料护理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确定,即每月338元/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护理的,照料护理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即每月540元/人。今后,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变化作相应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调整照料护理标准。
  三、发放时间
  该政策从2017年5月起开始执行,2017年1-4月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金(低保金)按原有政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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