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办〔2020〕10号)是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20〕13号)有关规定制定下发的。
二、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情况
我市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从2017年7月开始执行,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补助标准人均42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从2018年1月开始执行,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560元,补助标准人均350元/月。
三、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确定的方法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月,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59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908元。
四、本次提标后的补助标准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8%确定,人均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1元。
解读机构:龙海市民政局
解 读 人:金萨
联系电话:0596—6552346
链接:《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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