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海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意见》精神,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坚持规划先行。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在2019年内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二、执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
三、实行分类管理。(一)对村民建房划分重点管控区域,实施特殊管理。1、中心城区重点管控区:九龙江南港南岸--海澄东环城路--沈海高速复线--514县道--紫云山北麓--沈海高速--西浮路--芦洲大道西侧第一条规划城市道路--九龙江南港南岸围合的区域;2、南太武滨海新城核心区及港尾镇区重点管控区;3、主要道路沿线重点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域内村民住宅除危房改建外,停止新建、扩建审批;重点管控区域外的村民建房,依据镇乡、村庄规划审批。(二)明确村民自建房的标准,包括层数、建筑面积、宅基地面积以及层高要求等。(三)针对石码镇所辖村庄存在的超批准面积改建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分类处置办法。
四、下放审批权限。根据闽政办[2019]6号文精神,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权限:除了中心城区重点管控区内的村民危房改建的规划许可手续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外,其他乡镇(区域)的村民建房(含新建、改建、扩建)规划许可审批权下放到乡镇,由乡镇政府依据乡镇、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市自然资源局采用委托章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审批。
同时,本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工匠等农村住宅参与建设各方的责任;对乡镇政府、村委会、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也予以明确;提出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解读单位:龙海市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康延春
联系电话:0596-6535991
链接:《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9〕3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