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龙海经济开发区创业园投资扶持奖励办法政策的解读
2019-02-21 15:23 来源: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南太武南溪湾”重点区域建设,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开发区创业园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步伐,我局会同龙海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及时草拟了《龙海经济开发区创业园投资扶持奖励办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龙海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龙海经济开发区创业园投资扶持奖励办法,内容如下:

一、入驻企业的奖励资格

入驻企业的奖励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经认定的(含复评,下同)高新技术企业;2.开发区鼓励扶持的工业设计、众创空间、电子商务及文化创意等产业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开发区行业规划的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3000元(按产权面积计算,下同),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每平方米6000元,达产后年纳税不低于每平方米150元。

二、企业入驻要求

1.申请入驻企业必须在签订厂房定购意向书或投资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在龙海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入驻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强度的50%;2.入驻企业自购或租用厂房不高于三层(含三层)或面积4000㎡以下(含4000㎡)必须在厂房交付后12个月以内投产;自购或租用厂房高于三层以上或面积4000㎡以上必须在厂房交付后18个月以内投产。

三、优惠政策

1.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购厂房和租用厂房均可),可享受国家、省和漳州市的有关优惠政策;2.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自购厂房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纳税收本级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以奖代补给入驻园区企业加大投资,具体为:前3年奖励50%,后2年奖励30%,5年合计奖励资金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3.租房者与企业法人代表一致的,且已签定五年以上租房合同,同时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租用厂房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纳税收本级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每年奖励50%,每年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80元。

龙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30日  

  链接: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经济开发区创业园投资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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