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提高大病保障水平主要有两方面的政策,一个是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政策。针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等21类疾病按“定费用、定比例、定医院”的原则予以补偿,即患有上述重大疾病的农村参合居民在指定医疗机构看病,新农合基金按定额标准的70%比例予以补偿,个人仅需自付30%。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民政可再补偿20%,个人仅需自付10%。患有21类重大疾病的农村参合居民,需到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管理机构办理病情确认、转诊登记和费用结报等相关手续;
二是新农合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2013年我市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补充补偿业务,主要针对的是年度内花费大额医疗费用的参合患者,其住院和部分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参合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可补偿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9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按病种分类区分,普通病种赔付60%,重特大病种赔付80%,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为25万元。加上新农合最高封顶10万元,参合农村居民一年交70元最高可报销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