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三)《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四)《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二、实施意义
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龙海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推动行业向绿色低碳的方向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主体:龙海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局征收;省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由区工信局征收;农村生活污水及省级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集中区企业污水处理费由乡(镇、街道、场)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利局负责征收,各乡(镇、街道、场)做好配合。各征收主体可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征收范围:已经建成污水处理厂(站)并投入使用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1.居民污水处理费,通过城区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按用水量每吨0.95元计收;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按用水量每吨0.85元计收。2.非居民(含工业)污水处理费,通过城区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按用水量每吨1.40元计收;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按用水量每吨1.20元计收。
(四)使用管理: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维、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适用范围
龙海区行政区域内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机构:漳州市龙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徐继能
联系电话:0596-65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