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住〔2022〕1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0〕42号)等文件规定,为更好服务新就业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我区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现将我区新就业职工、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方式
申请对象可自行登录闽政通APP搜索“公租房服务【漳州】”“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申请、下载公租房APP注册申请或向龙海区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所需材料
1.漳州市龙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含承诺及授权声明)、家庭收入、婚姻状况声明:(可在公租房App资料下载栏中下载)
2.参与申请的家庭各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
3.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提供的无房改证明;
4.在龙海区城镇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连续缴交社会保险5年以上相关证明;
5.申请租金补贴的,需提供龙海区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单复印件;
7.属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人才及在我区工作的全国(省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三、保障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指定一名主申请人,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龙海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家庭(即: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认定。
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龙海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年满30周岁以上(在我区新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受此年龄限制);
3.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个人(即: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认定)。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准入条件:
1.主申请人在龙海区城镇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交社会保险5年以上;
2.在漳州市龙海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3.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个人或家庭。
四、其他说明
1.市、区政府引进人才和在龙海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不受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限制。
2.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认定”;价值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
3.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5.无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私有住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五、违规处理
请各申请家庭在申请时如实填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格的家庭将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0〕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罚并列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得再享受我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六、其他事项
若有政策调整再根据新政策及时调整公布。
附件:
咨询电话:
龙海区住房保障办:0596-6483965
漳州市龙海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