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补偿原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遵循的首要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条例》从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对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补偿范围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货币补偿
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2.产权调换
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按相关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搜集实际成交案例,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后得到。《条例》确立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制度,可以使被征收人用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房屋,是针对被征收人的保护性条款。
补偿程序
《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等。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一是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和质疑权。三是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四是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住房保障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
只有通过公平补偿,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的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才能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