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特困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2024-06-12 16:05 来源:龙海区民政局

特困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认定

特困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受理单位

龙海区民政局

法定时限

受理后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1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 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材料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居民身份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3.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社会救助申请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5.二代残疾人证

 备注:无残疾证但年龄达到60周岁及以上,或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不用提供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6.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乡镇协理员

1工作日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决定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9工作日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工作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年统一)
地址: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紫崴路13号-龙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7号民政窗口

乘车路线

公交6路、28路到行政服务中心站

联系电话

0596-6552346

投诉电话

0596-6560188

事项性质

行政给付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办理条件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6〕178号)、《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 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 〔2016〕178号)第四、五、六、八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 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殊环节

无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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