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根据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质量和效能,有必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结合我省实际,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与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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