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为了提高房屋征收决定的可执行性,并解决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难问题,结合近年来我省房屋征收的实际做法和经验,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办法》增设细化了一系列程序规定:一是明确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论证程序。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同时明确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的行为(第六条、第七条);二是明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公布程序。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第八条);三是明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九条);四是明确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五是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程序。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决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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