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大力推进银行、保险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目前执行的《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35号)文件期限已满,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8〕146号)精神,我们重新修订《龙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并经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龙政办〔2017〕35号)文件基础上进行的,并根据(漳政办〔2018〕146号)文件及本级政策的对应关系进行了对应调整。
将第七条 “小贷险单户贷款金额实行差别上限:小微企业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农业种养殖大户不超过1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50万元”修改为“小贷险单户贷款金额实行差别上限:小微企业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农业种养殖大户不超过2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一)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修改为“(一)银行贷款利率,加点不超过同期公布贷款基础利率LPR120个基点”。
第九条 “小贷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不超过一年”修改为“小贷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形成逾期贷款60天以上且追索无果,贷款银行可向承保人索赔”修改为“形成逾期贷款90天以上且追索无果,贷款银行可向承保人索赔”。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调整划拨1000万元,成立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修改为“将财政划拨的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由10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的部份增加到2000万元为限”。“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补助金额按照不超过风险损失的90%计;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风险损失的70%计。即基金对承保年度内累计赔付一次性扣除实收保费60%后的部份进行逐笔分项补助。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的部份以最高1000万元为限”修改为“单笔贷款本金损失金额在200万元(含)以内的,补助金额按照保险公司应承担风险损失的90%计算;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保险公司应承担风险损失的70%计算。政策执行期间每个年度以最高2000万元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由龙海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属的龙海市月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修改为“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由龙海市月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补充第二十二条 多家保险公司参与该业务且未能结成共保体的,以结算时点(每年12月31日)各保险公司在保余额(含银行贷款形成不良且保险公司已赔付但尚未向政府申请补偿的额度)占比乘以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额度作为政府为各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的上限额度。
将第二十三条 “经市经信局或农业局会同市人行及时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材料报市财政局复核”修改为“经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行、银保监组及时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材料报市金融办、财政局共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