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海市人民法院 龙海市司法局
2020年5月11日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龙海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 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3. 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4. 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5. 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6. 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建立调解工作模式
律师调解是指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到2020年底,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及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室,要普遍建立律师调解制度,形成完善的律师调解工作机制,确保律师调解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一)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都应设立律师调解室,作为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
(二)人民法院要将律师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要将律师调解工作室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值班工作室、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工作场所整合,形成多功能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站”。
(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应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已经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可以根据需要将律师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整合,但调解主体应当明确区分。
(四)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要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为本所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场所保障。
(五)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一般在律师事务所调解室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律师调解室进行;人民法院的特邀律师调解员可以在法院律师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
(六)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应确定专人负责律师调解室的管理、联络、排班等服务事项。
三、调解职责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的主要职责是:建立调解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开展调解工作;接受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派、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开展纠纷调解工作;负责本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员的监督、管理。
(二)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设立3年以上;三是律师事务所和本所律师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是有执业律师3名以上,具有较强的处理民商事纠纷能力,全所近3年每年办理民商事案件达50件以上;五是律师事务所设有专门的律师调解室等调解场所,有完善的调解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担任律师调解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公道正派,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二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三是从事律师职业3年以上,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法律服务水平,热爱调解工作,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纠纷,能够为调解付出时间、精力;四是具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
(四)司法局应当建立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人民法院在此名册中,选聘特邀律师调解组织和特邀律师调解员。特邀律师调解组织和特邀律师调解员名册信息应在人民法院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公示栏中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四、调解受案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二)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五)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五、调解启动模式
律师调解应尽量运用在线调解平台对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一)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审查甄别,对适合律师调解的,应当主动引导,通过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多元解纷平台,在诉前、诉中、诉后推送案件委托、委派给律师调解工作室对口专业律师进行调解,推送后应制作移送清单,移交案卷相关材料。委托和委派调解案件、律师调解员统一纳入多元解纷系统管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多元解纷中心应建立专门台账,全面记录编号、案号、纠纷类型、收案日期、移交日期、交接人员、交接材料内容及数量、调解员姓名、调解结果、退还日期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将接受委托代理与接受调解申请的区别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对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予以人民调解,也可以委派律师调解工作室予以律师调解。
(四)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到委派、委托调解案件以及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应当及时安排名录库中的律师开展调解工作。
六、调解工作程序
(一)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二)律师调解员根椐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
(三)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员应就每一调解案件填写《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载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视案件来源向委托或委派单位书面反馈并整理归档。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四)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在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调解中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调解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五)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是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特邀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特邀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印章;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由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并推送至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系统,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调解书;二是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特邀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三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移送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印章,并将调解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四是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印章。
(六)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是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出具结案报告,并将案卷及相关调解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结案报告应当载明终止调解的原因、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无争议事实记载、导致其他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行为以及其他需要向法院提示的情况等内容,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在结案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并通过在线调解平台推送给人民法院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材料后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二是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自收到案卷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三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移送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四是律师调解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整理材料,交所在律师调解组织归档。
(七)经律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程序终结。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者其他不宜调解情形的,应及时终止调解。
(八)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充分履行协议内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九)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经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作出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七、调解回避制度
(一)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是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是律师调解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已接受纠纷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的;四是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二)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三)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八、经费保障机制
(一)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律师事务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收取调解费必须双方自愿协商,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不得采取强迫、要挟、欺诈等方式收取。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三)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四)积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九、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律师调解工作,落实律师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模式、资质条件、案件范围、回避制度、调解过程及后续处理等内容,细化调解流程,确保调解试点工作有规可依。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组织好律师调解工作的落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有力推进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引导律师参与。鼓励和引导律师利用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彰显律师社会价值;建立表彰激励机制,按照调解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给予表彰,调动广大律师参加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的质量。同时对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调解工作不尽职责、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违规收案、收费、妨碍司法公正、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上报漳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不称职的应视情节限期停止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
(四)加大宣传和工作指导力度。要加强典型引路,注意总结律师调解工作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发现并树立先进典型。加大力度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提升群众对律师调解工作的知晓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律师调解告知书
2.律师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