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海市卫生健康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标准 | ||
| 项目 | 标准 | 依据 |
| 未婚生育子女 | 按60%至一倍征收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 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
| 多生育一个子女 | 按二倍至三倍征收 | |
| 多生育二个子女 | 按四倍至六倍征收 | |
| 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 | 按多生育、从重征收 | |
|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 | 按四倍至六倍征收 | |
| 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 | 按婚外生育、从重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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