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建设节水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经营。
三、部门职责分工
1.市住建局是本市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各乡(镇)场负责本辖区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2.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
3.龙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达标情况。
4.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护集贸市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摊区市场的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市政道路路面的雨水篦子面层,保障排水通畅。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新建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设施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入手续。
2.在市政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将污水排入市政排水设施,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解读机构:龙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林伟聪
链接: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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