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19-10-15 09:27 来源: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规定》精神,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4年8月25日印发的《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4]178号文)有效期已到;新一轮龙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近年来,中心城区建设加快,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市建设发展的环境发生明显变化;近年来上级出台了一些与配套费征收减免相关文件规定。鉴于此,重新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规定。

二、主要修改内容

1、根据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扩大,新的规划范围涵盖石码镇、榜山镇(长洲片区除外)、海澄镇、紫泥镇、东园镇的全部用地。

2、重新划定一类区和二类区范围。根据中心城区建设发展现状及城市规划要求,重新确定一类区范围为九龙江南港南岸--海澄镇东部规划城市道路--沈海高速复线--514县道--紫云山北麓--沈海高速--中心城区最西端规划城市道路--九龙江南港南岸围合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类区外的其他区域全部为二类区。其他建制镇包括程溪镇、白水镇、浮宫镇、港尾镇。明确中心城区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缴交配套费。

3、鉴于九湖、颜厝镇行政区划已纳入漳州高新区,行政管理职能也全部移交漳州高新区管委会,本规定取消了涉及九湖、颜厝的配套费的相关内容。

4、增加物流仓储用地配套费征收标准(与工业用地标准相同)。

5、鉴于行政职能划转,配套费征收主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解读

(一)免征范围: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用房等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公租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中的住房;建设单位要提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的通知”,依据其中公布的住房建筑面积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二)减征范围:非营利性学校(含单建式幼儿园)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非工业类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不含配套设施)按工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解读单位:龙海市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康延春

联系电话:0596-6535991

链接:《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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