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
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近日,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7〕143号)精神,为更好的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二、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按照最低工资的40%确定,补助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8%确定。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供养金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130%计算,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供养金也相应提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也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从2017年7月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500元/月。上述三项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标准如下: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540元/人·月提高至630元/人·月,人均补助标准由350元/人·月提高至420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由702元/人·月提高至819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统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确定,具体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即每月150元/人(其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月158元/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半护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确定,即每月375元/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护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即每月600元/人。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提高20%。
三、资金发放时间
本次提标从2017年7月起执行,从文件印发当月发放,同时补发新旧标准的差额部分。
解读机构:龙海市民政局
解 读 人:蓝辉生
联系电话:0596-655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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