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
2017-05-27 18:22 来源: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政办〔2017〕92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51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6〕33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按照《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认定为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二、发放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2017年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702元/人,2017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439元/人。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统一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即每月135元/人(其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月158元/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半护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即每月338元/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护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即每月540元/人。
   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提高20%。
   今后,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三、发放时间
   从2017年5月开始执行。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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