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0-15 16:04 来源: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政办〔2014〕96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龙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海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已经龙海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龙海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部门预算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职责,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预算执行。
     (二)零基预算。打破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模式,部门预算应根据需要以及相应的支出标准,结合财力情况,据实核定。坚持厉行节约,严控一般性支出。
     (三)综合预算。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四)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程序、政策依据、预算标准等要予以公开,依法批准的预算、决算要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五)绩效管理。推行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预算单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必须按规定做好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部门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在部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部门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预算单位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预算单位;
(四)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
(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七)组织对本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八条 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
(二)组织对拟列入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组织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四)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调整方案;
(五)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六)组织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七)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部门收入预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本部门所有收入,包括部门组织的收入预算和部门可支配收入预算。
部门组织的收入包括应缴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基金收入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积极稳妥地编制收入计划。部门组织收入预算应分科目、分项目编制。
部门可支配收入包括部门的经营服务性等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财政代管专户拨款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等,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据实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部门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按项目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两大类,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其他人员)、离退休费、退职费、住房公积金、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救济费、医疗费等。
(二)公用经费分为综合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教育系统教师培训费、其他公用经费支出。
综合定额支出是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日常宣传费、党建经费、妇女儿童青年组织工作经费、关心下一代工作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劳务费、维修费、小额专用材料费支出、小型办公设备购置费、小型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交通费定额支出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等支出。
工会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教育系统教师培训费是指根据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安排的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支出。
其他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在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编制的、用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基本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业务经费和发展经费。
(一)业务经费分为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
经常性业务费是指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每年都要发生或者在若干预算年度内持续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经费、大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征收成本经费、执法办案经费、特定工作经费、挂靠机构补助经费、其他经费等。
一次性业务费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需在本年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建设的项目支出。
(二)发展经费是指在单位自身发展、建设以外的公共性或公益性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民生保障、政策性补贴、专项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发展经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相应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用定员定额管理方法:
人员经费支出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及现行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政策,结合本单位的预算管理类型,进行测算和编列预算。其他人员经费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编报。
公用经费支出由财政统一制定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交通费定额等定额标准,根据预算单位的人员配备和车辆等实物配置情况进行测算和编列预算。
各学校公用经费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按全日制普通教育实际在校生数(电子学籍)和适用定额标准计算编列。
第十六条 部门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全面建立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基础资料库,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单位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择优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部门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依次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财政基金预算拨款、财政代管专户拨款、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的顺序安排。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包括布置预算编制、编制预算建议计划(“一上”)、财政审核及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编制并上报预算草案(“二上”)、批复预算(“二下”)等五个阶段。
(一)布置预算编制阶段
每年8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提出预算编制具体要求,落实预算编制具体措施。
(二)编制预算建议计划阶段(“一上”)
预算单位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基础上,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预算单位应在预算编制工作布置后40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预算编制基础资料和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其中项目支出预算应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评审论证有关工作。
(三)财政审核及下达预算控制数阶段(“一下”)
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平衡,在编制预算建议计划阶段结束后的30日内下达预算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控制数 。
(四)编制预算并上报预算草案阶段(“二上”)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数后20日内,编制完成本部门预算(包括预算编制说明、预算报表等有关资料),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预算编制说明应阐述部门的职责、基本概况等总体情况,并重点说明本部门事业发展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本部门的主要收支项目作简要说明,作为市财政局审核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部门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在30日内对预算单位报送的“二上”预算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批后上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批复预算阶段(“二下”)
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批复预算部门。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预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经常性项目支出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申请支出。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应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预算支出拨款,项目支出以国库集中直接支付为主,并切实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预算。除有特别规定或按规定程序报批外,不得随意改变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对各类预算资金实行分类核算和分别使用。人员经费不得调剂用于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一次性业务费不得调剂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发展经费不得调剂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11月底前布置编制决算工作,提出编制决算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报送时限。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和统一的决算报表格式,编制本单位决算。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数、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做好决算数的对帐工作,按照决算编报口径,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列决算数据。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决算,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对预算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决算时,应对当年度部门预算等项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汇总预算单位决算,编制本级决算草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履行结算手续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级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八章    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预算单位应对已设立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价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对项目支出进行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和预算绩效重点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公开。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预算绩效重点评价。
对于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应核减或取消下年度该项目的预算安排。
第三十七条 预算绩效自我评价和重点评价办法由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预算单位涉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本级国库和本级财政专户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可采取日常管理、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等形式,做到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考核相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安排与执行预算相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及时报告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执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龙海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场)参照执行。
 
抄送:龙海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