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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
(一)中国银行对企业办理的贷款种类有: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现汇抵押贷款,备用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方式分为:
(1)中短期贷款
(2)买方信贷
(3)银团贷款
(4)项目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分为:
(1)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
(2)临时贷款
(3)活存透支
(二)申请贷款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执照,并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
(2)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如数缴纳,并经依法验资;
(3)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的决议和出具授权书;
(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由计划部门批准;
(5)企业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三)贷款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七年,个别特殊项目经中国银行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期结束前一年。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五)银行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可作抵押的物品有:
(1)房产,机器设备
(2)库存的适销商品
(3)外币存款或存单
(4)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及票据
(5)股权其他可转让的权益。
二、统计
按照国务院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全国利用外资的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表式和日期上报。各地方、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局批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起,应按月向当地外经贸部门报送企业投资情况表(即外资统5表)。直到企业完成全部投资并向外经贸部门送交最后一期验资报告止。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开业)起于合同期满止,必须按季向当地经贸部门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表。(即外统9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开业(含试产、试营业)起必须按年在年后元月十五日前向当地统计局报送外国和港澳台在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报卡片(即P151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必须按照《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规定,按月向当地外经贸委填报进口到货和实际出口统计报表。
其中:
1、进口到货,系指该企业自己进口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和其他物资(办公用品等)和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和物资,不包括委托外贸企业进口的商品。
2、实际出口系指该企业自己生产的出口产品和根据有关规定在国内收购货源自行组织出口的商品。
3、以外汇结算方式购买或售给我国外贸企业和国内其他单位的商品,不作进口或出口统计。
4、出口商品涉及许可证的企业须按季报送许可证指标完成情况报表。
三、进出口管理
(一)申领进口商品许可证。
企业进口涉及国家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时,应申领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报送下列材料,向省外经贸厅申办。
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
可证审批单》(附当地外经贸局意见);
2、经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或当年度进出口计划及批文;
3、首次申领须提交合营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下同)及章程;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4、验资报告;
5、填写《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领出口商品许可证。
企业出口涉及国家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时,在出口之前凭经贸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申领许可证。
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报送下列材料,向省外经贸厅申报。
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审批单》(附当地经贸委审核意见);
2、经批准的当年度进出口计划;
3、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或供货合同;
4、验资报告及工商营业执照。
四、设立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由董事会决定在当地和异地设立办事处、分厂、经营部、分公司等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申报时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事事会决议;
(二)分支机构的房屋事厂房租约;
(三)企业申请报告;
(四)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五)企业主管部门核准意见。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原注册的工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省一级外经贸及工商局办理核准手续。
五、批准证书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需变更批准证书内的有关事项时,均应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
并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文件:
(一)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报告;
(二)企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三)合营各方补充合同或新合同,企业的补充章程或新章程。
(四)验资报告;
(五)企业变更名称应附工商局的核准书;
(六)企业变更法定地址应附场地租赁合同;
(七)企业变更股东应附新股东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材料;
(八)企业变更董事会成员应附委派书及身份证证明;
(九)主管部门意见。
六、“产品出口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一)申办上述两类企业的确认手续应报送以下文件:
1、填报《福建省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或《福建省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附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2、按上述申请书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委员厅确认和考核。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经确认后,由省外经贸委颁发《确认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确认证书》正本由企业保存。《确认证书》付本由企业分送企业注册地海关、财政局、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开户银行、土地局、劳动局。先进技术企业加送省经济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产品出口企业经确认后,不觉
应于每年办理出口实绩考核手续。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后,除省外经贸认为有必要复核外,不再进行逐年考核。
(二)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经确认后,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所在地外经贸局申办上年度出口实绩考核手续。报送以下文件:
1、填报《福建省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考核申报书》(附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2、按《考核申报书》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3、验资报告;
4、《年度考核证》(正本)。
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中国雇员出国(境)审批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应报送以下文件;
1、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报表(附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2、拟出访地外商邀请函;
3、开户银行出具的出访费用证明。
(二)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境)的简化手续,应报送以下文件:
1、合营企业申请报告;
2、填报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境)审批手续申请表(附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3、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年出口创汇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
4、企业主管部门转报文件。
(三)外商独资企业中国雇员出国(境)直接向公安部门申办。
八、海关报关
一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出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
一般进、出口货物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但是转口输出的货物应当填写三份出口货物报关单。根据特别规定需要海关核销的货物,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进出口的货物,也要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
应当随同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单据有:
(一)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
(二)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海关核查单证和查验货后,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提取或装运货物);
(三)发票一份(实行集中纳税办法的进口货物,除在口岸报关时递交一份外,还要由负责对外订购的承付货款的公司向办理集中纳税业务的海关递交一份);
(四)装箱单一份(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五)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对应施商品检验、文物鉴定或受其他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调阅贸易合同、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账册等。
如果报关时随附发票确有困难的,海关可以先接受申报。报关人员应认真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发现问题或有疑点时,报关人员应提供填报的依据。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责成限期补交发票。
对于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而无法在货物出口时提供发票的,可准予免交。
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征收滞报金的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境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转关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①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②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两上条件只要达到一个,即征收滞报金;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征收两次滞报金。
九、进出口商品检验
(一)报验范围
1、《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凡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以及涉及卫生、安全的商品。
2、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3、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4、一般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及使用鉴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种类表》内的进商品,涉及卫生、安全的商品。
6、三资企业作价出资的进口机器设备。
7、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商品,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局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另外,还接受涉外财产关系人申请的财产损失鉴定业务、委托检验业务和二手设备价格评估业务。
8、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或生产的商品,需在中国销售时,凡规定应由商检局检验的商品,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商检局实施检验。
(二)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1、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资料(作价出资进口机器设备还应提供审批机关审批的进口设备清单、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等)的副本或复印件。
2、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或确认书、信用证及其他有关单证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报验时限
1、进口商品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内向商检局报验。
2、出口商品一般应于报关或装运前十天报验。
(四)报验要求
1、报验人必须按规定正确填写检验申请单,每份申请单只限报一批商品。
2、申请单所列各项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译文部分必须打字,译文准确。申请单要加盖报验单位公章。
(五)出运期限
经商检局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或放行单的出口商品,一般应在证单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装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应当在两周内装运出口。超过上述期限的应向商检局重新报验,并交回原签发的证书或放行单。
十、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签证
(一)注册和申请
1、凡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向商检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办理注册时,必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营业执照、协议书、合同付本、企业章程和工厂情况的材料等有文件或复印件,以及按要求填写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等。
3、商检局要进行审核和必要的调查。凡申请签证的商品符合给惠国普惠制方案规定的百分比标准或加工标准的,准予注册,并发给《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4、每批商品申请签证时,必须向商检局提交《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产地证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其他必要的证件。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表》。
5、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可以早班签证,但该商品及其包装不得标有香港、澳门、台湾及中国以外的产地制造的字样。
6、凡是申请单位要求更改证书内容或补证的,必须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经核实并收回原证书后方准换发。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缮制和签发
1、普惠制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格式A),由申请单位英文打字填制。
2、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采用正确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切实保证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面清洁美观,不得涂改。
3、办理一般产地证可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产地证书,并按规定填制,经审后予以签发。
(三)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从事出口食品加工、贮存的厂、库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时,应填写注册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报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附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的卫生许可证,向商检局提出申请,商检局接到注册申请书后,派员进行实地考核,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的,报经国家商检局核发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方准许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时,经复查合格的,重新核发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
(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商品品种由国家商检部门分期分批公布。申请质量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申请书,填写一式四份,由生产加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商检局提出申请。商检局接到申请书后,应先抽样检验产品,合格后,派出检验监督人员按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表进行实地考核评分。对达到规定分数线并符合必备条件要求的,批准发给质量许可证,经考核并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商品方准许放行出口。对考核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进行整顿改进,一般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三至五年。期满前半年内,获证单位应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办理下一个有效期的接转手续,逾期不办者,证件自然失效。商检局在收到接转申请后,应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查,合格后予以办理接转手续。对经过生产许可证考核、国家标准验收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等,其考核内容及要求与质量许可证相同并合格的项目,在其有效期内,可以不再重复考核。
十一、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成立,投入资本和每年度会计报表需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并出具报告。
(一)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成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投资人可按合同、章程规定投入资本。外商投资企业收到资本后,即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工作应在出资后60天内完成,非属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出资文件,不得作为出资的合法依据。
1、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需提交的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合同、章程;
(4)公司成立批复文件。
2、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人民币现金应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利润所得,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能提供有关证明。
(2)投资各方在经正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和补充协议中明确人民币利润出资。
3、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例:
(1)进口设备应为先进适用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必不可少,在已批准的合同、章程或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用实物作为出资。
(2)进口设备已经外商投资企业验收,并能提供有关原供货厂商出具的原始发票,进口报关提货单,商检部门检验证明及企业提供的验收清单等有关原始材料。
(3)作价不高于同类机器的设备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中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应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年度会计报表验证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每年度会计报表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查帐报告。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年度会计报表及查帐报告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
上述验资和查帐委托手续,可向当地经财政机关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索取空白委托书填写后送交委托。
十二、组建工会的程序
(一)建立工会筹备工作小组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筹备工作小组一般三至五人,小组成员名单由企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名,然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二)发展会员和会员重新登记
对要求入会的员工,由工会筹备工作小组发给《入会申请书》填写,经工会筹工作小组审批后发给会员证。对原来已是工会会员(指有工会会员证或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发给《工会会员登记表》填写,并给予登记。
(三)划分分工会和工会小组,选举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小组长
企业根据科室、车间、生产线等分布情况,确定设立若干个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并在分工会和工会小组中民主选举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小组长。
(四)确定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
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应根据企业大小,会员多少而确定。会员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会员1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设委员5人;会员在100人至200人的设委员7人;会员在200人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增加委员人数。
(五)推荐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筹备工作小组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上级工会审定。
(六)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
企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必须经工会小组民主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时委员必须得到应到会会员或应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者方可当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七)选举工会副主席及委员分工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分工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一般可设组织、生产、生活、宣传教育、劳动保护、女工、财务委员等。
(八)报批手续
工会委员会和正副主席的选举结果须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报批时,须附①工会正副主席呈报表、委员名单呈报表;②选举情况,即会员人数、到会会员人数或会员代表人数、到会会员代表人数,每个委员及正副主席所得票数;③委员分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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