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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一)办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表;
2、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企业法定地址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涉及特种行业的,还应提交专项审批文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
(二)登记主管机关及其分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我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漳州市工商局。
二、外汇管理
(一)办理外汇管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应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简称《登记证》)。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下同);
2、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企业持《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所在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银行应在《登记证》上相关栏目中注明银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及收支范围,并加盖该行戮记。未办妥外汇登记的新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三个月期限的临时外汇帐户。企业在异地或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并按规定使用帐户。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都应通过外汇帐户核算。
(二)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程序是:(1)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填写后向海关报关。(2)经海关备案的核销单和报关单送外汇局;(3)企业凭银行收帐通知单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外汇局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发放“进口付汇核销单”,并对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企业使用信用证、托收、货到付汇等方式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付汇时同步办理核销。企业使用预付货款项下付款,其应自货物到后向海关报关一个月内,持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外汇局将不定期地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的业务进行事后检查。
(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对外借款、借用境内外汇(转)贷款,对外提供担保登记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对外借款(外债)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借用外债(包括向境内外(合)资银行借款,必须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十五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债到期,债务人应持境外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到外管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向境内外(合)资银行借款的还本付息无需逐笔核准,由贷款行审查监督付汇。债务人应在每笔用款及还本付息后次日填写《外债变动的反馈表》并附上有关收付凭证报外管部门备案。向外(合)资银行的借款变动由外(合)资银行代为定期反馈。债务人借用外债后应持《签约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债专户。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外汇贷款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省内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由债务人填写“外汇(转)贷款签约情况表”报贷款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转交给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外汇贷款变动由贷款的金融机构代为按月反馈,贷款还本付息必须逐笔核准。向省外机构借用的外汇贷款由借款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借款到期还本付息时须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书到外汇局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的汇出。借款发生变动由借款人根据有关收附凭证填写“外汇(转)贷款变动反馈表”报外汇管理部门。
3、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后,应持担保合同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登记手续,领取担保登记证。担保发生变化,应及时填写担保变动反馈表,报外汇管理局备案。担保完毕,应将登记证退回原发证单位,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4、企业需经审批方可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收付的项目
这是指企业未办外汇年检的所有付汇;预付货款超过15%的外汇汇出,余下低于85%货款凭发票、提货单、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核销;汇往境外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资金;外方外汇资本的转移;企业向境内外借款还本付息的汇出;企业在国内销售进料加工产品结转结算收取外汇;企业借入外汇资金转换成人民币;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事项。
(五)直接到银行办理的项目
1、经外汇局年检合格,并在企业的《登记证》上加盖<外汇年检合格专用章>的企业;在企业经营范围内,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货物提单、海关报关单等有效凭证。2、凭外汇单位所属的外汇局批准国内结转结算文件付汇。3、凭企业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方案、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及完税证明可以直接由银行办理外方利润汇出及中方利润结汇手续。4、企业出口收汇存入企业营运帐户的外汇买出。
(六)企业银行结贷汇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贷汇。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收支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收支的外汇专用帐户。
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的外汇最高金额。
(七)报送外汇收支报告表
外商投资企业每年7月31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应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报告表等有关报表。
(八)外汇年度检查规定
企业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经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上年度的外汇年检,出具年检报告报送外汇局,并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持《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核证手续。外汇年检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办理情况;(2)投资各方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产品返销比率完成情况等。(3)外汇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4)外汇收支和外汇平衡情况;(5)买卖外汇使用情况;(6)外汇债务情况;(7)进出口核销情况;(8)报表报送情况;(9)其他与外汇有关情况。
上年度内未发生外汇收支或外汇收支很少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自检,并报有关凭证等审核备案。
(九)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失衡的办法
对那些外汇收入大于支出而需要人民币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1)经外管部门批准可向人民银行办理外汇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汇价按公布牌价;(2)外汇调剂。这是属于外汇卖断性质。对那些外汇入不敷出而人民币资金相对充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1)参与外汇调剂;(2)实行综合补偿,经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国内市场上用人民币购买商品出口来获得外汇;(3)经外汇局批准进料加工国内结转结算的企业,最终产品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国内收汇;(4)经外汇局和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可以将其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增资,并享受外汇投资的待遇。
(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停业,解散后对方外汇资本汇出审批办法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停业清盘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下述有关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停业解散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外汇资产净额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查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外汇不平衡的原因,而依外汇资本汇出处理;审定资产拍卖所涉及到的外汇汇率;查明依法停业、解散所涉及的外汇债权债务;核对缴资时间、币种、金额及汇出外汇资本。
三、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外汇管理登记后,即可向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开立本、外币帐户。申请开立本、外币帐户,须填写《开户申请书》,向银行提交“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登记证”、“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合同”等文件的影印件。银行即可办妥开户手续。
四、海关登记
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和外汇管理登记及银行开户后就可申请海关登记。首先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提出申请:
(一)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影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四)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五、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合资、合作企业按其中方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外商独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
办理财政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明单”。
外商投资企业如迁移法定地址、进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或更换财会人员,应持有关文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持有关文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副本,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如:变更名称、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业、迁移、合并等情况,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的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营期满或提前结束的企业,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报送书面报告,经清理、缴纳各项应缴纳税款,缴交各种税务资料、证件后,办理注销登记。
七、建设用地审批
(一)申请用地
外商兴办涉及土地的投资项目,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作为项目设立报批附件。
(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应发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1、土地的座落、范围和面积;
2、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
3、建设期限;
4、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5、土地使用者应支付的款项及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交付的费用和逐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
6、土地使用权期满或企业提前中止经营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7、土地使用者应遵守的义务性条款;
8、违约责任;
9、其他条款;
(四)用地报批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由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报批。报批时应附如下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及书面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配套附件(在城市规划区内);
3、总平面布置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土地使用合同书;
7、市、县土地局与被征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及征地红线图;
8、其他需要特殊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五)审批用地所需时间及审批权限
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时,在所须文件齐全的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要转报上一级政府审批的,每级转报时间最长为7天。
八、基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哪一级审批立项的外商投资基建项目,就由哪一级建委审批设计,审查中方开工条件和组织竣工验收。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是:
(一)设计审批
1、项目设计一般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审批)两个阶段。大型项目、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先做总体设计(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大型民用建筑、城市主干道临街高层建筑初步设计前应做方案设计。
2、外商投资项目申请设计审批,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件;
(2)环境报告书(表)及其批件;
(3)城市规划区内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附件(包括规划红线及规划要点等);
(4)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交省委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5)由资质相称的持证勘察设计单位(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要先经省建委验证)设计文件及其附件(包括设计委托书或合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地震区大中型项目地震裂度鉴定书、设计说明书、图纸、概算及有关设计依据性文件);
(6)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初步设计审批由投资者或建设管理单位按省政府划定的审批权限的规模向设计主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供有关文件及附件材料15份。(注意:不符省政府划定权限的审批为无效审批)。
省管工程由省建委组织审批。施工图设计不进行审批,施工图专项审核按省建委规定,一般由各地建委或项目所在地建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凡需要修改设计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必须征得初步设计标准机关的同意。
3、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开工条件审查: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以下开工条件: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合作方资本金已到位;中方投资已列入计划部门年度计划;初步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城市规划区内项目取得用地许可证);通过施工图专项审核;按规定选择施工队伍、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由此可提出开工条件送审报告,并附有文件或复印件,报经主审建委审查同意后方能正式开工。主审建委应在七天内答复同意与否。报省建委审查的项目应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建委,当地建委可在三天内提出不同意见告省建委,否则视同同意。
(三)竣工验收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外商投资基建项目建成后应在三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主管部门有关建设文件及工程合同,以及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
2、验收范围:规划实施、外部公用工程配套实施、工程质量、环保设施、消防、人防、劳动安全等设施,以及竣工档案资料。
3、验收程序:
(1)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质监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整理好竣工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过各单位工程的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备齐竣工图表、质量鉴定、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竣工文件资料后,由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主办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竣工文件资料8-12份。主办部门十五天内组织验收。
(4)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所有权证。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
(一)中外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独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报告获准后,建设单位应到省建委进行资审登记。
(二)资质审查的时限是在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后,设计审批前。省建委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作为设计审批的必备附件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资格证明。
(三)申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应提交下列复印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登记执照;
2、经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任命书和企业人员花名册。
3、工程技术人员(含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和人员来源证明;
4、验资机构提供的自有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证明;
5、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
十、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全省涉外保险业务。省分公司营业部及所辖地区涉外部门直接经营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及航空、旅行社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等八十多种涉外保险业务。凡是在国际上通行承保的险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均可予以承保。他们在世界主要城市和港口委托了300多家保险检验和理赔代理人,负责对受损保险货物的检验和在授权范围内给付赔款。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涉外保险,只需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分支保险机构,提供书面申请或填制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保险公司就会立即办理有关投保手续,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就生效。
十一、环境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在兴办过程中,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如下手续:
(一)申请立项阶段(外商独资企业在审批申请报告时)
在向计委、外经贸厅、经贸委、与有关部门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七天,向同级环境管理部门先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独资企业提交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基本材料(包括:生产规模、产品方案、设备清单、工艺技术、原辅材料及用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方式、治理技术方案及预期效果(一式二份);
3、拟建厂址地形图及有关材料(一式二份);
4、由下一级环保部门提供的初步意见。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阶段。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向负责立项审批的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单位报审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
2、由评价单位对项目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部文件及图件;(一式三份)
(三)设计审批阶段
在召开项目设计审查会前十天,应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件;
2、项目设计正本及有关图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配套附件(在城市规划区内);
(四)投产阶段
1、在正式投产前一个月,应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经预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试产或使用。
(2)建设项目应于试产或使用一年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经总体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企业增资(扩大再生产或扩大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时,应按前文所述第(二)、(三)、(四)规定要求,报原审批该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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