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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赋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通知

龙政综〔2025〕19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科学合理下放行政处罚权,不断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漳司〔202420号)有关要求,根据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面梳理和分析赋权事项实际运行情况和基层承接能力后,对《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龙政综〔2022180号)已赋权的157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继续下放行政执法事项25项,收回行政执法事项132项,请有关部门按程序依法依规做好赋权事项调整工作。

二、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赋权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街道)不再行使。赋权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指导和培训,乡(镇、街道)要加强自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赋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第一批)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5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赋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清单(第一批)

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型

调整结果

1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2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原渔业部门)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3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原渔业部门)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4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原渔业部门)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5

住建部门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6

住建部门

对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7

住建部门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8

住建部门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9

住建部门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10

住建部门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11

住建部门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12

住建部门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13

市场监管部门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14

市场监管部门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15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16

市场监管部门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17

市场监管部门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18

市场监管部门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19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20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21

农业农村部门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22

林业部门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23

林业部门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24

交通运输部门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25

消防部门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继续下放

26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27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28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29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30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31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32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仍不移交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33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34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35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36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37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一)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38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二)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39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40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

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41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

职责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42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

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43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44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45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

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46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

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47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48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49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50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51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

区域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52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侵占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53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54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原渔业部门)

对渔业船舶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55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原渔业部门)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56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原渔业部门)

对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

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57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原渔业部门)

对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

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58

渔业部门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59

住建部门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60

住建部门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

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61

住建部门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三)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62

住建部门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63

住建部门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64

住建部门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65

住建部门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66

住建部门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67

住建部门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68

住建部门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69

住建部门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70

住建部门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71

住建部门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72

住建部门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

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73

住建部门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74

住建部门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75

住建部门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76

住建部门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77

住建部门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78

住建部门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79

住建部门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80

住建部门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

事项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81

住建部门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82

住建部门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83

住建部门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84

住建部门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85

住建部门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

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86

住建部门

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87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88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89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90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91

农业农村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92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93

农业农村部门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94

农业农村部门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95

农业农村部门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96

农业农村部门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97

农业农村部门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98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99

农业农村部门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100

农业农村部门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01

农业农村部门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

信息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02

林业部门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03

林业部门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

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104

林业部门

对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野生鸟卵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已修订)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05

林业部门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106

林业部门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

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07

林业部门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08

水利部门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09

水利部门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10

水利部门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111

水利部门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112

水利部门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13

水利部门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14

水利部门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15

水利部门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16

水利部门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17

水利部门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18

水利部门

对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19

水利部门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20

水利部门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21

水利部门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22

交通运输部门

对渡工船员酒后驾驶、疲劳值班的行政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23

交通运输部门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24

交通运输部门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25

交通运输部门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26

交通运输部门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27

交通运输部门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28

交通运输部门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29

交通运输部门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30

交通运输部门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31

交通运输部门

对使用5米以下船舶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的处罚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32

工信(商务)

部门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33

工信(商务)

部门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34

工信(商务)

部门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35

教育部门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36

教育部门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37

自然资源部门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38

自然资源部门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

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39

自然资源部门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40

自然资源部门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41

自然资源部门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

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42

自然资源部门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143

自然资源部门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144

应急部门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45

应急部门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46

应急部门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47

应急部门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48

应急部门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49

应急部门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50

宗教部门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51

宗教部门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52

宗教部门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53

宗教部门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54

消防部门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55

消防部门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56

消防部门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157

消防部门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

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赋权收回


 

 

 

 

 

 

 

 

 

 

 

 

 

 

 

 

区直有关单位:区委组织部、统战部(民宗局)、编办,区司法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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