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示范创建)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2号)等文件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
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示范创建)91.87万元。
二、资金分配
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示范创建)分配不搞平均主义,按照创建基础、创建成效实行补助,安排东园镇埭尾村91.87万元,用于埭美古村文旅商业提升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详见附件)。
三、资金使用
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示范创建)用于支持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1.示范创建资金项目由乡镇或村级组织实施,区级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实地核实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2.示范创建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实时监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3.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区乡村振兴办与区财政局对所获得的示范创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示范创建单位在以后年度少安排或不安排示范创建资金。
4.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拨代支。示范创建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乡镇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6.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龙海区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示范创建)项目投资计划表
中共漳州市龙海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
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
龙海区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二批示范创建)项目投资计划表
序号 | 实施 年度 | 实施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建设内容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万元) | 其它及自筹资金 (万元) |
1 | 2024 | 东园镇 埭尾村 | 埭美古村文旅商业提升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 在前往埭美古村主干道(高速桥下至古村停车场)沿线照明灯杆布设LED智慧宣传屏,通过广告出租增加村财收入;在埭美古村停车场设置移动餐车10辆,并对停车场进行人车分流设计,规范古村商业经营,餐车租金作为村财收入;在埭美古村景区万丁河商业街新建商业木屋2座、游客休闲茶位4处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通过公开发包经营增加村财收入。 | 120 | 91.87 | 28.13 |
合计 | 120 | 91.87 | 28.1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