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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港尾镇工业用地2020-03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龙政综〔2023〕283号

为实施漳州市龙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现就港尾镇工业用地2020-03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位置、目的

港尾镇工业用地2020-03地块, 位于漳州市龙海区港尾镇格林村。

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二类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龙海区港尾镇格林村集体土地11.3617公顷,其中:水田0.1164公顷、旱地0.7685公顷、果园9.1184公顷、其他草地0.061公顷、农村道路0.0924公顷、田坎0.0149公顷、盐田及工矿用地1.1901公顷。

11.3617公顷土地使用权属漳州市龙海区港尾镇格林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龙政综规〔2023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港尾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8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南太武高新产业园区、滨海新城核心区和港尾镇中心片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7476号)和《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文件延期和调整的通知》(龙政办〔202329号)执行。房屋拆迁由港尾镇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且符合《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和2012年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港尾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港尾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公告自20231127日起实行,《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港尾镇工业用地2020-03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龙政综〔2023167号)同时作废。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31127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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