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龙政综规〔2023〕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海区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833号),我区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437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833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11月20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项目为公用设施用地,征收龙海区浮宫镇田头村草地0.03公顷,溪山村水田0.0323公顷、园地0.05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5公顷,港尾镇斗美村园地0.0451公顷、草地0.04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5公顷,紫泥镇溪霞村水田0.03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437公顷。被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该批次征地实施单位为龙海区浮宫镇、港尾镇、紫泥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