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漳州市龙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已于2022年9月14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龙政综规〔2023〕4号)的规定,海澄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97.5万元/公顷调整为105万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6,建设用地0.6,未利用地0.6。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我区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海澄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差额部分重新签订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照原《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第二医院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龙政综〔2022〕259号)继续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