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综〔2022〕301号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北环路(沿海大通道—白塘花街)、纵一路、省道一支路道路工程集体土地和集体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北环路(沿海大通道—白塘花街)、纵一路、省道一支路道路工程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北环路(沿海大通道—白塘花街)、纵一路、省道一支路道路工程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北环路(沿海大通道-白塘花街)、纵一路、省道一支路道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房屋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北环路(沿海大通道-白塘花街)、纵一路、省道一支路道路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对象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单位: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市龙海区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
(三)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补偿范围为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
(四)征收期限: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征收范围: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北环路(沿海大通道-白塘花街)、纵一路、省道一支路道路工程范围内(详见各项目征地红线图)。征收的房屋、构筑物、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按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和各村村委会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一)原则上采取宅基地集中连片安置,或零星地块宅基地安置;
(二)货币补偿。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的认定
持有下列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完全产权,为合法建筑物:
(一)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四)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成的无有效土地权源手续的原建房屋,依法依规认定建造时间后,可视为原建房屋权属合法,与具有有效土地权源手续的房屋同等征收补偿安置。认定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按以下程序办理,由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1.由被征收人出具建造日期(含房屋现状相片、建造时间支付材料费等)相关证明材料;
2.经被征收人所属村委会审核研究,情况属实的,报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认定;
3.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向被征收原建房屋所在村村民进行公示调查,如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
(五)凡是从龙海区人民政府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各类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六)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同时办理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已建的被征收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其余按本《方案》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规定计算。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1.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为批建手续不完整建筑物的,阁楼参照第十二条第(五)项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按房产测量技术规范执行和认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
(一)各类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2、3。
(二)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被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工作的实施。经估价机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货币补偿奖励、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
(一)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龙海区人民政府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为准;
(二)外村或村外人员寄户、挂户或婚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
(三)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应纳入计算对象;
(四)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五)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已到本村女方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二女户只计算其中一女招入;
(六)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七)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未婚男青年可按两人计算,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未婚女青年属单女户的可按两人计算,属二女户的其中一女可按两人计算;
(八)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第九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2017〕51号)执行;即耕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50000元/亩;其他地类如: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30000元/亩,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按附件7标准另行给予补偿。
(二)征收企业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合法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面积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其他未尽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议定。
第十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专用管道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征迁补偿。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标准
(一)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权源用地面积计算,直接发给被征收户,补偿标准为213元/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1.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1。
2.民用建筑成新标准详见附件2。
3.其他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4.企业单位用房一律采用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二)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第十二条 选择宅基地安置补偿方法的
(一)选择集中连片地块或零星地块宅基地安置的,原则上安置用地面积(含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按3户/亩进行连片地块集中安置;统一集中安置有困难的,可采用零星地块安置,零星地块安置以农村住宅小区的方式,安置宅基地按程序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被征收地所在村委会负责向被征收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具体办法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执行;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二)征收安置采取优先法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人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多个被征收人在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协议》顺序号。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否则,原编订的《协议》顺序号给予取消,按实际完成搬迁腾房的时间另行编号。
(三)安置户以住宅占地面积方式安置的方法
1.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1)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 平方米进行安置;
(2)家庭人口在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 平方米进行安置;
(3)家庭人口在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 平方米进行安置。
2.被拆迁人按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确实为独立生活的允许拆户安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一宗多户,以户安置。
(四)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征收人须交纳安置地建设费用213元/平方米,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213元/平方米予以征收补偿。
(五)批建手续不完整住宅
1.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三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50%处理安置。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85%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80%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65%处理安置。
(2)有向乡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60%处理安置。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9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85%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5%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70%处理安置。
(3)未向乡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50%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40%处理安置。
2.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三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4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40%处理安置。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8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75%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5%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60%处理安置。
(2)有向乡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50%处理安置。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85%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80%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65%处理安置。
(3)未向乡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5%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45%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5%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35%处理安置。
3.2014年1月1日后至区政府发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建造的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三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30%处理安置。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65%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55%处理安置。
(2)有向乡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4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40%处理安置。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8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75%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55%处理安置。
(3)未向乡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40%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30%处理安置。
4.被征收房屋土地没有合法权源的,安置地要补办土地合法权源手续,被征收人须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
5.《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六)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有关规定处理。
(七)被征收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征收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征收实施单位按有效权源用地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补偿付给被征收户,补偿标准为213元/平方米。
(八)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征收实施单位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征收实施单位所有;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其安全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征收人所有。
第四章 企业厂房等单位用房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一)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按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建筑物按附件6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附属物、构筑物按附件3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五章 优惠及奖励
第十五条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优惠、奖励
从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签订《协议》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不签订协议的,逾期按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强制拆除处理。
第十六条 宅基地安置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详见附件5,每季度发放一次,直至安置地交付被征收人后再一次性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2.住宅搬迁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5,自行过渡周转的实行两次搬迁补助;货币安置补偿的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3.征收区域内公共水电、网络设施等配套设施的迁移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拆除、清理现场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4.其他未尽项目的补偿根据现场情况由各方协商议定。
第十七条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厂房、仓库等生产性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企业采用评估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不予享受第十八条及本条规定的奖励和补偿。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范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特殊项目和特殊个案可结合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征迁补偿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以及其它优惠。
第二十三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或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需迁移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五)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征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相关征迁补偿规定可用于指导实施(如人口认定、土地分配等)。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漳州市龙海区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
2.民用建筑物成新表
3.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4.被征收企业厂房、办公、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6.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7.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1
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
类别 | 序号 | 补偿项目 |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石结构 | 1 | 有水、电、卫生设备 | 高档灯具,卫生洁具 | 平方米 | 172 | |
普通灯具,卫生洁具 | 平方米 | 111 | ||||
不齐全的 | 平方米 | 59 | ||||
2 | 有外装修 | 贴瓷砖 | 平方米 | 82 | ||
一般涂料粉刷 | 平方米 | 46 | ||||
3 | 门窗 | 高级门窗 | 平方米 | 254 | ||
普通门窗 | 平方米 | 202 | ||||
木门窗 | 平方米 | 137 | ||||
4
| 地板 | 高级地板 | 平方米 | 205 | ||
普通地板 | 平方米 | 114 | ||||
斗底砖 | 平方米 | 59 | ||||
水泥沙浆地板 | 平方米 | 27 | ||||
5 | 楼梯 | 不锈钢或木扶手 | 平方米 | 52 | ||
普通钢木,钢管扶手 | 平方米 | 27 | ||||
6 | 内墙壁 | 水泥漆涂料 | 平方米 | 112 | ||
一般涂料粉刷 | 平方米 | 65 | ||||
7 | 天棚 | 水泥漆 | 平方米 | 39 | ||
普通粉刷 | 平方米 | 26 | ||||
8 | 吊顶 | 木作或铝塑板吊顶 | 平方米 | 65 | ||
普通吊顶 | 平方米 | 26 | ||||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 9 |
| 内外未装修 | 平方米 | 0 | |
水、电,卫生设备 | 平方米 | 55 | ||||
外墙粉刷 | 平方米 | 42 | ||||
有门窗 | 平方米 | 88 | ||||
内装修 | 普通 | 平方米 | 146 | |||
贴瓷砖、木作吊顶 | 平方米 | 185 | ||||
基础价 | 10 | 建筑结构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1296 | |
混合结构 | 平方米 | 1186 | ||||
石结构 | 平方米 | 1086 |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1086 |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986 | ||||
说明:无顶房原则上按照同种类2/3酌情补偿;基础价含己封顶尚未内外装修(粗坯)的房屋和埋暗管、暗盒:重置价标准表按十成新计算。
附件2
民用建筑物成新表
建设时间 | 建筑物成新数 | 备注 |
5年内(含5年) | 10 |
|
10年内(含10年) | 9 |
|
15年内(含15年) | 8 |
|
20年内(含20年) | 7 |
|
21年以上 | 6 |
|
附件3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
名称 | 结构规格 | 单位 | 价格 | 备注 | |
围墙(含大门) | 精装修(条石、机砖) | 平方米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普通粉刷 | 平方米 | 160 | |||
无粉刷 | 平方米 | 120 | |||
铁栏杆 | 平方米 | 40 | |||
杉木皮、竹篱笆、铁丝网 | 平方米 | 10-16 | |||
条石柱加石棉瓦(铁皮) | 平方米 | 30 | |||
阁楼 | 框架、砖混 | 平方米 | 600 | 高度2.2米以上 | |
砖木 | 平方米 | 400 | |||
简易 | 平方米 | 250 | |||
埕院 | 石板、瓷砖 | 平方米 | 60 |
| |
水泥埕 | 平方米 | 50 |
| ||
平方米 | 60 | 水泥厚20厘米以上 | |||
普通砖 | 平方米 | 50 |
| ||
井 | 生活水井(手摇井) | 口 | 2000 |
| |
工业水井(机井) | 口 | 8000 | 深度为60米-100米;101米以上按市场重置价计算。 | ||
单纯房屋基础 | 混凝土圈梁 | 含桩基 | 平方米 | 400 | 指无地上建筑物的已完成基础部分,临时建筑不包含在内。 |
无桩基 | 平方米 | 220 | |||
条石砌体 | 平方米 | 100 | |||
炉灶 | 土 | 个 | 4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砖 | 个 | 600 | |||
瓷砖 | 个 | 700 | |||
水池 水柜 | 水泥洗手盆 | 个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贴瓷贴洗手盆 | 个 | 250 | |||
蓄水池 | 个 | 500 | |||
饮水池 | 容积3立方米以下 | 口 | 20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容积3-10立方米 | 口 | 3000 | |||
容积11-30立方米 | 口 | 6000 | |||
容积30立方米以上 | 立方米 | 200 | |||
厕所 (浴室)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4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简易搭盖 | 平方米 | 220 | ||
公厕 | 平方米 | 800 | ||
水塔 | 普通 | 个 | 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不锈钢 | 个 | 7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简易铁棚 (含地面铺砖) | 无墙体 | 平方米 | 14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机砖(条石) | 平方米 | 300 |
| |
挡土墙 | 条石干砌 | 立方米 | 160 |
|
块石干砌 | 立方米 | 140 |
| |
块石浆砌 | 立方米 | 160 |
| |
条石、机砖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
混凝土机座 | 立方米 | 400 |
| |
蔬菜、花卉等大棚 | 钢管架(新) | 亩 | 8000 |
|
钢管架(旧) | 亩 | 6000 |
| |
竹木架(新) | 亩 | 2000 |
| |
竹木架(旧) | 亩 | 1000 |
| |
蘑菇 | 原料 | 平方米 | 52 |
|
菇架 | 平方米 | 4 |
| |
菇灶 | 个 | 200 |
| |
PVC水管 | 1寸以内 | 米 | 10 | 指室外单独安装 |
2寸 | 米 | 12 | ||
3寸 | 米 | 18 | ||
4寸 | 米 | 22 | ||
6寸 | 米 | 40 | ||
8寸 | 米 | 80 | ||
10寸及以上 | 米 | 120 | ||
水泥管 | 直径30厘米以下 | 米 | 40 | 指室外单独安装 |
直径30-80厘米(不带筋) | 米 | 45 | ||
直径30-80厘米(带筋) | 米 | 95 | ||
直径81厘米以上(带筋) | 米 | 150 | ||
镀锌管 | 1寸以内 | 米 | 25 | 指室外单独安装 |
2寸 | 米 | 37 | ||
3寸 | 米 | 72 | ||
4寸以上 | 米 | 94 | ||
电杆 | 简易竹木电杆 | 根 | 20 |
|
石电杆:长8米及以下 | 根 | 100 |
| |
石电杆:长8米以上 | 根 | 200 |
| |
木电杆:长8米及以下 | 根 | 100 | 尾径12米以下 | |
木电杆:长8米以上 | 根 | 200 | 尾径12米以上 | |
水泥电杆:长8米及以下 | 根 | 300 |
| |
水泥电杆:长8米以上 | 根 | 500 |
| |
电线 | 铝芯电线 | 米 | 2.2 | 指室外单独安装 |
钢、铜芯电线 | 米 | 3.0 | ||
三相电线 | 米 | 4.5 | ||
电缆线(四芯16平) | 米 | 38 | ||
电缆线(四芯25平) | 米 | 57 | ||
电缆线(四芯35平) | 米 | 75 | ||
电缆线(四芯50平) | 米 | 95 | ||
其他 | 太阳能 | 台 | 500 |
|
空调移机 | 台 | 200 |
| |
电话移机 | 户 | 200 |
| |
有线电视 | 户 | 300 |
| |
电脑宽带 | 户 | 400 |
| |
监控器移机 | 户 | 200 |
| |
用电迁移 | 户 | 300 |
| |
电表三相 | 只 | 2000 | 销户按3500元补偿 | |
变压器迁移 | KVA |
| 按市场重置价计算 |
备注:1.祠堂,庙宇等特殊用地参照本《方案》酌情补偿。
2.未入项目结合市场价作为补偿价。
附件4
被征收企业厂房、办公、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 框架 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土木 结构 | 标准 |
一类 | 1200 | 1100 | 900 | 800 |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
二类 | 1100 | 1000 | 800 | 700 |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
三类 | 1000 | 900 | 700 | 600 |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 |
备注 | 型钢结构按跨度、高度和材料不同进行补偿,标准为350-700元/平方米。 | ||||
附件5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项 目 | 搬迁补助费 (元/平方米·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 |
用 途 | 住 宅 | 工厂仓库 | 住 宅 |
标 准 | 5 | 4 | 8 |
备 注 | 1.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500元; 2.被征收住宅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 ||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 主 要 材 料 | 补偿单价 |
一类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 | 30-50 |
二类 | 主架为钢(砖木),屋面为石棉瓦 | 50-100 |
三类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机砖 | 120-150 |
| 搭盖物内有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12元。 | |
备注:牛舍、猪舍、鸭舍、柴火间、厕所等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四种类型:混凝土(石)板130元/平方米;砖(石)木90元/平方米;竹架油毡50元/平方米;无顶盖25元/平方米。
附件7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序号 | 项 目 | 规 格 | 单位 | 每亩合理 丛(株)数 | 价格 (元) | 备 注 |
1 | 一般农作物 (稻、菜、薯、药等) |
| 亩 |
| 3000 |
|
2 | 刺球苗圃 | 有搭棚、有脚架 | 亩 |
| 6000 | 1.盆栽苗圃按一般农作物标准补偿;2.苗圃覆盖密度在70%以上的,按标准的100%补偿;覆盖密度在50%~70%的,按标准的50%补偿;覆盖密度在50%以下的,酌情补偿。 |
有搭棚、无脚架 无搭棚、有脚架 | 亩 |
| 4000 | |||
无搭棚、无脚架 | 亩 |
| 2000 | |||
3 | 榕树苗圃 |
| 亩 |
| 6000 | |
4 |
荔枝、龙眼 | 树冠直径35厘米以下 | 株 | 60 | 5 |
|
新移植大苗 | 株 | 60 | 10 | |||
36厘米~75厘米 | 株 | 60 | 15 | |||
76厘米~100厘米 | 株 | 30 | 40 | |||
101厘米~150厘米 | 株 | 30 | 80 | |||
151厘米~200厘米 | 株 | 30 | 130 | |||
201厘米~250厘米 | 株 | 30 | 200 | |||
251厘米~300厘米 | 株 | 30 | 270 | |||
301厘米~350厘米 | 株 | 25 | 340 | |||
351厘米~400厘米 | 株 | 25 | 410 | |||
401厘米~450厘米 | 株 | 20 | 480 | |||
451厘米~500厘米 | 株 | 20 | 560 | |||
501厘米~600厘米 | 株 | 20 | 640 | |||
601厘米~700厘米 | 株 | 15 | 740 | |||
701厘米~800厘米 | 株 | 15 | 850 | |||
801厘米~900厘米 | 株 | 15 | 980 | |||
901厘米~1000厘米 | 株 | 10 | 1120 | |||
1001厘米~1100厘米 | 株 | 10 | 1270 | |||
1l01厘米~1200厘米 | 株 | 10 | 1440 | |||
1201厘米~1300厘米 | 株 | 10 | 1820 | |||
1301厘米~1500厘米 | 株 | 10 | 2240 | |||
1501厘米以上 | 株 | 10 | 2880 | |||
5 | 香蕉 | 苗 | 丛 | 120 | 11 |
|
未产果 | 丛 | 120 | 40 | |||
挂果 | 丛 | 120 | 80 | |||
6 | 芒果 | 树冠直径35厘米以下 | 株 | 60 | 3 |
|
36厘米~75厘米 | 株 | 60 | 8 | |||
76厘米~100厘米 | 株 | 40 | 30 | |||
101厘米~150厘米 | 株 | 40 | 60 |
| ||
151厘米~200厘米 | 株 | 40 | 100 | |||
201厘米~250厘米 | 株 | 40 | 140 | |||
251厘米~300厘米 | 株 | 35 | 190 | |||
301厘米~350厘米 | 株 | 35 | 240 | |||
351厘米~400厘米 | 株 | 35 | 300 | |||
401厘米~450厘米 | 株 | 35 | 360 | |||
451厘米以上 | 株 | 35 | 420 | |||
7 | 竹类 | 单株 | 丛 | 60 | 3 |
|
10株以下 | 丛 | 60 | 30 | |||
11~20株 | 丛 | 60 | 60 | |||
21~50株 | 丛 | 60 | 100 | |||
51株以上 | 丛 | 60 | 150 | |||
8 | 柑、橙、柚 | 树冠直径50厘米以下 | 株 | 80 | 3 |
|
51厘米~100厘米 | 株 | 80 | 15 | |||
101厘米~150厘米 | 株 | 80 | 30 | |||
151厘米~200厘米 | 株 | 80 | 70 | |||
201厘米~250厘米 | 株 | 60 | 140 | |||
251厘米~300厘米 | 株 | 60 | 210 | |||
301厘米以上 | 株 | 60 | 280 | |||
9 | 杨梅 | 树冠直径50厘米以下 | 株 | 80 | 15 |
|
51厘米~100厘米 | 株 | 60 | 50 | |||
101厘米~150厘米 | 株 | 60 | 100 | |||
151厘米~200厘米 | 株 | 60 | 180 | |||
201厘米~250厘米 | 株 | 60 | 280 | |||
251厘米~300厘米 | 株 | 60 | 390 | |||
301厘米~350厘米 | 株 | 60 | 500 | |||
351厘米~400厘米 | 株 | 50 | 620 | |||
401厘米~450厘米 | 株 | 45 | 720 |
| ||
451厘米~500厘米 | 株 | 40 | 820 |
| ||
501厘米以上 | 株 | 35 | 920 |
| ||
10 | 台湾芭乐、 青枣 | 树冠直径50厘米以下 | 株 | 110 | 15 |
|
51厘米~100厘米 | 株 | 110 | 35 | |||
101厘米~150厘米 | 株 | 110 | 60 | |||
151厘米~200厘米 | 株 | 110 | 95 | |||
201厘米~250厘米 | 株 | 110 | 135 | |||
251厘米~300厘米 | 株 | 110 | 180 | |||
301厘米以上 | 株 | 110 | 230 | |||
11 | 枇杷 | 树冠直径50厘米以下 | 株 | 80 | 50 |
|
51厘米~100厘米 | 株 | 60 | 120 | |||
101厘米~150厘米 | 株 | 60 | 200 |
| ||
151厘米~200厘米 | 株 | 45 | 280 | |||
201厘米~250厘米 | 株 | 45 | 360 | |||
251厘米~300厘米 | 株 | 40 | 420 | |||
301厘米~350厘米 | 株 | 40 | 480 | |||
351厘米~400厘米 | 株 | 40 | 540 | |||
401厘米以上 | 株 | 40 | 600 |
| ||
12 | 其他杂果 | 树冠直径50厘米以下 | 株 | 桃、李为120,其余为100 | 3 |
|
51厘米~100厘米 | 株 | 7 | ||||
101厘米~150厘米 | 株 | 20 | ||||
151厘米~200厘米 | 株 | 40 | ||||
201厘米~250厘米 | 株 | 80 | ||||
251厘米以上 | 株 | 140 | ||||
13 | 坟墓 | 金斗墓 | 门 |
| 600 | 祖墓指五代祖墓以上、占地面积0.3亩以上 |
土墓 | 门 |
| 1000 | |||
水泥墓 | 门 |
| 1500 | |||
祖墓 | 门 |
| 5000 | |||
14 | 速生林 (桉树、九层塔、七里香等) | 树高1米以下 | 亩 | 140 | 2000 |
|
1米~3米以下 | 亩 | 140 | 5000 |
| ||
3米~7米以上 | 亩 | 140 | 7000 |
| ||
7米以上 | 亩 | 140 | 10000 |
| ||
15 | 茶园、茶圃 |
| 亩 |
| 2500 |
|
16 | 油茶树 | 树冠直径50厘米以下 | 株 | 80 | 15 |
|
51厘米~100厘米 | 株 | 60 | 50 |
| ||
101厘米~150厘米 | 株 | 60 | 100 |
| ||
151厘米~200厘米 | 株 | 60 | 160 |
| ||
201厘米~250厘米 | 株 | 60 | 230 |
| ||
251厘米~300厘米 | 株 | 60 | 310 |
| ||
301厘米~400厘米 | 株 | 60 | 400 |
| ||
401厘米以上 | 株 | 60 | 500 |
| ||
17 | 桑葚 | 树冠100厘米以下 | 亩 |
| 1000 |
|
101厘米~200厘米 | 亩 |
| 2000 |
| ||
201厘米以上 | 亩 |
| 3000 |
| ||
18 | 甘蔗 |
| 亩 |
| 1200 |
|
19 | 果蔗 |
| 亩 |
| 1700 |
|
20 | 蒜、葱、芹菜 |
| 亩 |
| 4000-4500 |
|
21 | 生姜、菠萝、芦笋、荸荠、草皮 |
| 亩 |
| 3000 |
|
22 | 蔬菜 |
| 亩 |
| 1500-2500 |
|
23 | 莲藕 |
| 亩 |
| 3000 |
|
24 | 紫胶、棕树、 油桐 |
| 株 |
| 70 |
|
25 | 沼气池 |
| 立方米 |
| 250 |
|
26 | 小粪池 | 果园、田间粪坑 | 个 |
| 500 |
|
27 | 苗圃(除刺球苗圃和榕树苗圃外) | 苗圃(大) | 亩 |
| 6000 |
|
苗圃(中) | 亩 |
| 3000 |
| ||
苗圃(小) | 亩 |
| 1500 |
| ||
说明:苗圃覆盖密度在70%以上按100%赔青;覆盖密度在50%- 70%,按50%赔青;覆盖密度在50%以下的,酌情补偿。 | ||||||
说明:1.每亩合理丛(株)数为科学种植丛(株)数,实际种植超过合理丛(株)数的,以合理丛(株)数计算;不足合理丛(株)数的、以实际种植数计算。
2.同一地块套种多种青苗的,按标准高的青苗给予补偿,其他作物不予补偿。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