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综〔2022〕202号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
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工程
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榜山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工程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
工程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工程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芦州大道二期、锦江道西段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9〕351号)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红线范围为准。
第三条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期限
征收部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特殊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征收期限:见征收土地公告。
第四条 安置地点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营业性用房安置地点有:
项目涉及江东片区住宅房、营业性用房征收户安置于龙海区榜山镇江东片区安商一体化小区(期房)。
第五条 征迁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一)持有下列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完全产权,为合法建筑物: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2.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建成的,视为房屋权属合法,与合法权源房屋同等征收补偿安置。认定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人需提供直接原始建造时间的有效证明或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地形图、地籍图为依据;无法提供上述依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由村委会出具建造年限证明;②被拆迁的房屋四邻群众认定,并经四邻的群众签名;③以镇政府的名义,向被拆迁的房屋所在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调查,如7日的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给予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④镇政府负责对该认定的房屋进行拍照、签字确认及存档等工作。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三层以下,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其余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计算。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
各类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2、4、5、7、8。
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厂房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营业性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面积对等、不补差价、限量扩购”及“先腾房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人凭《协议》顺序号领取《选房证》依次选房,多个被征收人在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协议》顺序号。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
3.住宅房、营业性用房被征收建筑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但产权调换部分只按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二)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同时办理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第十条 集体土地(含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地:建筑物占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二次装修等按附件1、附件2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偿,合法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其他空地(埕、天井等)按3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单层平房按有效面积增加土地补偿费1000元/平方米。
(二)征收企业用地:合法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面积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三)征收本条第(一)、(二)项外集体所有土地实行13万元/亩包干使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般农作物)。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农村人饮自来水管等专用管道迁改事宜,由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给予配合并负责征地、赔青。被征收土地上的构(建)筑物、附属物、特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分别按附件7、8、9标准以实计算给予货币补偿,不计算在综合地价包干范围内。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档次,住宅房按附件1、2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按1:1.1的比例折算安置面积给予产权调换,原则上不予扩购,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应安置面积互不补差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价购买;超过部分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住宅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的,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缴纳差价。
2.安置房安置价、优惠价及市场价分别如下:
项目涉及江东片区的安置房,待龙海区榜山镇江东片区安商一体化项目明确组织实施后,安置房安置价、优惠价及市场价按上级审批标准执行。
3.对于持有土地证等合法权源手续或仅向镇、村缴交相关费用,但没有建房的宅基地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有成年的子女(年满18周岁)且户口为具有在区政府发出征收土地预公告一年前己居住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的,被征收人有1块没有建房的宅基地,其成年的子女中的1人原则上可按其相应的宅基地限额面积,就近上靠购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在宅基地限额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出宅基地限额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人有2块没有建房的宅基地,其成年的子女中的2人原则上可按其相应的宅基地限额面积,就近上靠购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在宅基地限额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出宅基地限额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若被征收人没有成年的子女(年满18周岁)且户口为具有在区政府发出征收土地预公告一年前己居住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的,为贯彻“一户一宅”原则,按规定作价补偿。
每户3人以下(含3人)的宅基地限额面积80平方米,每户4-5人(含5人)的宅基地限额面积100平方米,每户6人以上(含6人)的宅基地限额面积120平方米。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按本项第7目的规定执行。
4.一本房屋产权证(共有权证不计)或一套住宅房(不完全产权)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住宅安置房;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
(1)120平方米-2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
(2)201平方米-3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
(3)301平方米及以上最多可以选择4套安置房。
5.被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17平方米(含17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6.以户为单位,户人均合法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宅房困难户,安置补足30平方米,补足部分免交购房款(已经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或房屋流转的不享受此优惠)。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的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包含违法建筑的折算面积);户口为具有在区政府发出征收土地预公告一年前己居住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为依据(婚嫁、出生、死亡等正常人口增减除外);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7.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政策规定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非本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不应计入的户(人)口。
(3)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且常住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①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补助标准5000元/人;
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5000元/人、二级残疾的4000元/人、三级残疾的3000元/人、四级残疾的2000元/人。
以上条款项目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二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被征收房屋位于国道324线的第一列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级差地租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的;
3.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仍在实际营业的;
4.有延续经营的。
(二)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计算:符合第(一)项条件的,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的面积为有效营业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际计算,超过10米的部分按住宅面积标准补偿安置。
若被征收的营业性用房的有效面积超过60平方米,则安置营业性用房面积不受限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进行调换安置。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4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价格
项目涉及江东片区的营业性安置房,待龙海区榜山镇江东片区安商一体化项目明确组织实施后,安置房安置价、优惠价及市场价按上级审批标准执行。
二层营业性安置用房可计算产权的面积按该片区住宅的市场价格销售。
2.经认定的被征收有效营业面积按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户型。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最接近营业性用房的套型面积的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应缴纳补差价(补差价即新建安置营业性用房的安置价与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货币补偿价进行互补的价款)。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超过营业性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的,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缴纳差价。
3.营业性用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每间营业性用房安置一间营业性用房。营业性安置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按安置房住宅的市场价格计算或用被征收住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但需缴纳产权调换价格补差价,具体参照本方案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4.选择产权调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3平方米住宅房与1平方米营业性用房进行转换:(1)有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住宅房有效面积可与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互为转换。(2)安置住宅超过四套的,原则上允许被征收人的剩余住宅有效面积以3平方米住宅房有效面积转换安置1平方米营业性安置用房。
(五)手续不全的营业性用房
1.仅能提供缴纳级差地租凭证,但没实际营业的,原则上按有效面积的5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若能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8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7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2.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收缴凭证,但未能提供缴纳级差地租凭证的,原则上按有效面积的3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若能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6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5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六)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按本方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企业用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的补偿安置
(一)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等按附件5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建筑物按附件7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特殊青苗、地上附着物分别按附件8、9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搬迁补助 临时过渡 停业停产补偿
第十四条 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的,按附件6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按附件6标准发给二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五条 临时过渡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以下办法逐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10元/平方米·月。
(三)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现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营业性用房停业的,实施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经认定的有效营业面积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方法发放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第十七条 企业停产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的,按厂房、仓库等生产性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优惠和奖励
第十八条 住宅房优惠、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和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分别按附件3标准给予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和货币补偿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在享受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的基础上,另参照附件2给予奖励(无装修房屋不享受该项奖励)。
(三)因取消周转房过渡,采用自行过渡方式,为确保被征收人顺利过渡,被征收人在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天内,搬迁腾房并交钥匙签订《协议》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积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额外过渡补贴;被征收人在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腾房并交钥匙签订《协议》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积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额外过渡补贴;被征收人在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6天至第60天,搬迁腾房并交钥匙签订《协议》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额外过渡补贴。过渡补贴不计入鼓励货币补偿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营业性用房优惠、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件4货币补偿标准的10%给予奖励;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件4货币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补差价给予全部减免,另参照附件2给予奖励(无装修房屋不享受该项奖励);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补差价给予全部减免。
第二十条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优惠、奖励
若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和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分别按有效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和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镇(村)缴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拆迁房建筑面积的60%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9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向镇(村)缴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40%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60%给予补偿安置。
(二)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镇(村)缴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向镇(村)缴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40%给予补偿安置。
(三)2014年1月1日至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违法、违章建造的住宅房,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违法、违章建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
凡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依照本方案第二十一条“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的相关规定计算有效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1.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附件8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为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的,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参照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是指从阁楼地板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是指从房屋地板至阁楼地板的垂直距离。
第二十四条 由征收实施单位出资统一组织拆除的,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五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一)安置房的水、电、燃气、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被征收房数量相同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迁移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上述配套设施在征收前的欠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
新增加的水、电、燃气、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用户自理。
(二)安置房的室内装饰标准为:
(1)铝合金窗、进户防盗门、营业性安置房安装彩钢卷帘门;
(2)内墙水泥沙浆打底,地板水泥沙浆找平;
(3)给排水设施完整。厨房、卫生间各装普通水龙头一个。每个房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三个。
(三)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应予协助。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其他权属证件)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工程在龙海区境内确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应依法上报我区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含土地复垦整治期限)。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临时用地租赁费为每年每亩3000元(一次性支付一年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如果施工超过一年,按两年计算,以此类推),其余按照本《方案》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执行。临时用地使用后复耕复垦由申请单位负责,须通过我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验收。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货币补偿奖励以及其他优惠。
第二十九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核对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或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需迁移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五)营业性用房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缴税凭证等有关登记手续;
(六)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被征收房屋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2.被征收房屋装修分类表
3.被征收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和货币补偿
奖励金标准表
4.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含装修价格)
5.被征收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6.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7.被征收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8.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9.特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10.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工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补偿的实施办法
附件1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 补偿价 层数类别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 |
框 架 结 构 | 一类 | 3700 | 3600 | 3500 | 3400 | 3300 |
二类 | 3550 | 3450 | 3350 | 3250 | 3150 | |
三类 | 3400 | 3300 | 3200 | 3100 | 3000 | |
四类 | 3250 | 3150 | 3050 | 2950 | 2850 | |
五类 | 3100 | 3000 | 2900 | 2800 | 2700 | |
砖 混 结 构 | 一类 | 3500 | 3400 | 3300 | 3200 | 3100 |
二类 | 3350 | 3250 | 3150 | 3050 | 2950 | |
三类 | 3200 | 3100 | 3000 | 2900 | 2800 | |
四类 | 3050 | 2950 | 2850 | 2750 | 2650 | |
五类 | 2900 | 2800 | 2700 | 2600 | 2500 | |
砖木 结构 | 一类 | 3100 | 3000 | 2900 | 2800 | —— |
二类 | 2950 | 2850 | 2750 | 2650 | —— | |
三类 | 2800 | 2700 | 2600 | 2500 | —— | |
土木 结构 | 一类 | 2900 | 2800 | 2700 | —— | —— |
二类 | 2750 | 2650 | 2550 | —— | —— | |
备 注 | 1.补偿价指建筑物占地、建筑物综合价; 2.层数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总层数[顶层建筑面积超过底层建筑面积1/2(含1/2)的,计入总层数]; 3.类别是指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档次的分类情况,详见附件2; 4.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5.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据实测算补偿标准。 | |||||
附件2
被征收房屋装修分类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 类别 | 主 要 特 征 | 装修 补偿 |
框 架 结 构 | 一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缸砖(60厘米×60 厘米以上,不含60 厘米)、木地板;内墙面为高中级粉刷、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或高级贴板、四周贴角线、带灯座;实木门(入户门为双层防盗门),铝合金窗外加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有不锈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石板材(或防滑地板砖)地板,全瓷砖墙面,有吊顶;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450 |
二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粉刷;地板为缸砖(60厘米×60厘米以下,含60厘米);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涂料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铝合金窗加铁栅、阳台有铁制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防滑地板,局部瓷砖墙面;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400 | |
三类 | 外墙面为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机砖勾缝;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含斗底砖);天棚、内墙面为普通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墙面为普通粉刷;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350 | |
四类 | 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天棚、内墙面为白灰抹平(无涂料);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白灰抹平;水电具备。 | 250 | |
五类 | 只完成主体工程并填充内外墙,门窗不全,卫生洁具、开关插座不齐全。 | 150 | |
砖 混 结 构 | 一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坂为石板材、高级缸砖(60厘米×60厘米以上,不含60厘米)、木地板;内墙面为高中级粉刷、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或高级贴板、四周贴角线、带灯座;实木门(入户门为双层防盗门),铝合金窗外加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有不锈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石板材(或防滑地板砖)地板,全瓷砖墙面,有吊顶;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450 |
二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粉刷;地板为缸砖(60厘米×60厘米以下,含60厘米);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涂料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铝合金窗加铁栅、阳台有铁制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防滑地板,局部瓷砖墙面;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400 | |
三类 | 外墙面为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机砖勾缝;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含斗底砖);天棚、内墙面为普通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墙面为普通粉刷;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350 | |
四类 | 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天棚、内墙面为白灰抹平(无涂料);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白灰抹平;水电具备。 | 250 | |
五类 | 只完成主体工程并填充内外墙,门窗不全,卫生洁具、开关插座不齐全。 | 150 | |
砖 木 结 构 | 一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清水砖或涂料;地板为普通缸砖(60 厘米×60 厘米以下,含60 厘米)、木地板;天棚、内墙面为普通粉刷(含涂料);天棚为吊顶;入户门外加铁门,铝合金窗外加不锈钢或铁制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普通地板砖或水泥地面,局部瓷砖或水泥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300 |
二类 | 外墙面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内墙无粉刷;门窗齐全;水电具备。 | 250 | |
三类 | 只完成主体土建工程,门窗不全,内外墙面无粉刷、打底。 | 150 | |
土木 结构 | 一类 | 内外墙有粉刷,梁柱用材较好,门窗齐全,水电具备。 | 250 |
二类 | 外墙无粉刷,结构简单。 | 100 | |
备 注 | 主要特征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别下调一档。 | ||
附件3
被征收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和货币补偿奖励金标准表
期限 | 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 | 货币补偿 (奖励金) |
在征收第一时间阶段内 | 有效建筑面积内差价全部减免 | 300元/平方米 |
在征收第二时间阶段内 | 有效建筑面积内差价全部减免 | 150元/平方米 |
附件4
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含装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框 架 | 砖 混 | 砖 木 | 土 木 |
10000 | 9000 | 7000 | 6000 |
备注:补偿价指建筑物占地、建筑物、二次装修等综合价。 | |||
附件5
被征收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补偿价 类别 | 框架结构 | 砖混 结构 | 砖木 结构 | 土木 结构 | 标 准 |
一类 | 2200 | 2000 | 1800 | 1600 |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
二类 | 2100 | 1900 | 1700 | 1500 |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
三类 | 2000 | 1800 | 1600 | 1400 |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 |
备注 | 1.型钢结构按跨度、高度和材料不同进行补偿,标准为350-1000元/平方米。 2.补偿价指建筑物占地、建筑物、二次装修等综合价。 3.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的高度计算指室内地面至檐口。 | ||||
附件6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 搬迁补助费 (元/平方米·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 ||
用途 | 住宅 | 营业性用房 | 工厂仓库 | 住宅 |
标准 | 5 | 4 | 4 | 10 |
备注 | ⒈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300元; ⒉被拆迁住宅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⒊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详见本方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 |||
附件7
被征收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 主 要 材 料 | 补偿单价 |
一 类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 | 100 |
二 类 | 主架为钢(砖木),屋面为石棉瓦 | 200 |
三 类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机砖 | 300 |
附件8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
项目 | 种类 | 计算单位 | 补偿价(元) | 备 注 |
单纯房屋基础 | 混凝土地梁(含桩基) | 平方米 | 400 | |
混凝土地梁(无桩基) | 平方米 | 220 | ||
条石砌体地梁 | 平方米 | 130 | ||
围墙 | 精装修 | 平方米 | 2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普通粉刷 | 平方米 | 200 | ||
无粉刷 | 平方米 | 150 | ||
铁栏杆 | 平方米 | 40 | ||
杉木皮、竹篱笆、铁丝网 | 平方米 | 10-16 | ||
条石柱加石棉瓦(铁皮) | 平方米 | 30 | ||
阁楼 | 框架、砖混 | 平方米 | 600 | 高度2.2米以下 |
砖木 | 平方米 | 400 | 高度2.2米以下 | |
简易 | 平方米 | 250 | 高度2.2米以下 | |
埕院 | 石板、瓷砖 | 平方米 | 60 | |
普通砖 | 平方米 | 50 | ||
水泥 | 平方米 | 50 | ||
平方米 | 120 | 垫层30厘米以上水泥厚20厘米以上 | ||
挡土墙 | 条石干砌 | 平方米 | 16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块石干砌 | 平方米 | 140 | ||
块石浆砌 | 平方米 | 160 | ||
条石、机砖浆砌 | 平方米 | 200 | ||
混凝土机座 | 立方米 | 4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井 | 压力井(机井) | 口 | 1000 | |
生活水井 | 口 | 2000 | ||
工业水井 | 口 | 4000 | ||
大型水井 | 口 | 8000 | 井深50米以上 | |
炉灶 | 普通民用灶 | 口 | 300 | 带烟囱,每增加一口补100元 |
液化气灶 | 口 | 400 | 瓷砖贴面或花岗岩板 | |
土 | 个 | 4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砖 | 个 | 6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瓷砖 | 个 | 7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土锅炉 | 座 | 2680 | 鳖池等用气的土锅炉;砖砌导热管网及铁桶 | |
洗手池 | 抹水泥砖 | 个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砖贴瓷贴 | 个 | 3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工业水池、灰池 | 立方米 | 1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饮水池 | 容积3立方米以下 | 口 | 20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容积3-10立方米 | 口 | 3000 | ||
容积11-30立方米 | 口 | 6000 | ||
容积30立方米以上 | 立方米 | 200 | ||
厕所 | 茅厕 | 间 | 10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水冲式(家庭) | 间 | 2000 | ||
公厕 | 平方米 | 800 | ||
浴室 | 间 | 20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水塔 | 普通 | 个 | 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不锈钢 | 个 | 700 | ||
柴火间 | 平方米 | 200-500 | 室外搭设;2.2米以下 | |
门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50 | ||
电动推拉门 | 米 | 2500 | ||
一般推拉门 | 米 | 700 | ||
铁门(不锈钢) | 平方米 | 400 | ||
铁门(角铁、镀锌管、铁管) | 平方米 | 200 | ||
家庭化粪池 | 个 | 1000 | ||
太阳能 | 台 | 500 | ||
电话移机 | 部 | 200 | ||
宽带移机 | 部 | 400 | ||
有线电视移机 | 部 | 300 | ||
自来水开户 | 个 | 200 | ||
监控器移机 | 套 | 200 | ||
空调移机 | 台 | 200 | ||
电表 | 单相 | 套 | 300 | 产权调换除外 |
三相 | 套 | 1500 | 迁移费 | |
套 | 3500 | 须出具销户证明 | ||
变压器迁移费 | KVA | 4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设备搬迁 | 小型机座 | 座 | 500 | |
中型机座 | 座 | 1000 |
| |
大型机座 | 座 | 1500 |
| |
广告牌 | 铝合金框、塑胶板面 | 平方米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镀锌管框、广告布板面 | 平方米 | 150 | ||
广告布 | 平方米 | 100 | ||
PVC水管 | l寸以内 | 米 | 8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2寸 | 米 | 12 | ||
3寸 | 米 | 20 | ||
4寸 | 米 | 30 | ||
6寸 | 米 | 40 | ||
8寸 | 米 | 80 | ||
10寸及以上 | 米 | 120 | ||
水泥管 | 直径30厘米以下 | 米 | 4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直径30-80厘米(不带筋) | 米 | 45 | ||
直径30-80厘米(带筋) | 米 | 95 | ||
直径81厘米以上(带筋) | 米 | 150 | ||
镀锌管 | 1寸以内 | 米 | 25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2寸 | 米 | 40 | ||
3寸 | 米 | 70 | ||
4寸以上 | 米 | 100 | ||
电杆 | 简易竹木电杆 | 根 | 2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木质吊杆 | 副 | 80 | ||
石电杆:长8米及以下 | 根 | 100 | ||
石电杆:长8米以上 | 根 | 200 | ||
木电杆:长8米及以下 | 根 | 100 | ||
木电杆:长8米以上 | 根 | 200 | ||
水泥电杆:长8米及以下 | 根 | 300 | ||
水泥电杆:长8米以上 | 根 | 500 | ||
普通电线 | 铝芯电线 | 米 | 4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钢、铜芯电线 | 米 | 6 | ||
电缆线(三相) | 米 | 12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 | 25平方毫米 | 米 | 6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35平方毫米 | 米 | 90 | ||
50平方毫米 | 米 | 120 | ||
70平方毫米 | 米 | 160 | ||
95平方毫米 | 米 | 220 | ||
120平方毫米 | 米 | 270 | ||
150平方毫米 | 米 | 340 | ||
备注:表格未列及的其他构筑物、附属物参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或第三方评估。 | ||||
附件9
特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项目 | 规 格 | 单位 | 每亩合理(株)数 | 价格(元) | 备注 |
龙眼 荔枝 | 树冠直径:35厘米以下 | 株 | 100 | 5 |
|
新移植大苗 | 株 | 100 | 10 |
| |
36-75厘米 | 株 | 100 | 20 |
| |
76-100厘米 | 株 | 100 | 45 |
| |
101-150厘米 | 株 | 100 | 90 |
| |
151-200厘米 | 株 | 80 | 140 |
| |
201-250厘米 | 株 | 80 | 220 |
| |
251-300厘米 | 株 | 80 | 290 |
| |
301-350厘米 | 株 | 80 | 370 |
| |
351-400厘米 | 株 | 80 | 440 |
| |
401-450厘米 | 株 | 60 | 520 |
| |
451-500厘米 | 株 | 60 | 600 |
| |
501-600厘米 | 株 | 60 | 700 |
| |
601-700厘米 | 株 | 60 | 800 |
| |
701-800厘米 | 株 | 30 | 920 |
| |
801-900厘米 | 株 | 30 | 1050 |
| |
901-1000厘米 | 株 | 30 | 1200 |
| |
1001-1100厘米 | 株 | 30 | 1350 |
| |
1101-1300厘米 | 株 | 20 | 1540 |
| |
1301-1500厘米 | 株 | 20 | 1820 |
| |
1501-1700厘米 | 株 | 20 | 2240 |
| |
1701厘米以上 | 株 | 20 | 2880 |
| |
杨梅 | 树冠直径:50厘米以下 | 株 | 100 | 12 |
|
51-100厘米 | 株 | 80 | 50 |
| |
101-150厘米 | 株 | 80 | 100 |
| |
151-200厘米 | 株 | 80 | 180 |
| |
201-250厘米 | 株 | 80 | 280 |
| |
251-300厘米 | 株 | 80 | 390 |
| |
301-400厘米 | 株 | 60 | 620 |
| |
401-500厘米 | 株 | 60 | 860 |
| |
501-600厘米 | 株 | 60 | 1100 |
| |
601-700厘米 | 株 | 40 | 1340 |
| |
701-800厘米 | 株 | 40 | 1590 |
| |
801-900厘米 | 株 | 40 | 1870 |
| |
901厘米以上 | 株 | 40 | 2020 |
| |
刺球 苗圃 | 有搭棚、有脚架 | 亩 |
| 10000 | 苗圃覆盖密度在70%以上,按标准的100%补偿,覆盖密度在50%-70%,按标准的50%补偿;覆盖密度在50%以下的,酌情补偿。 |
有搭棚、无脚架 | 亩 |
| 8000 | ||
无搭棚、有脚架 | 亩 |
| 8000 | ||
无搭棚、无脚架 | 亩 |
| 6000 | ||
苗圃 |
| 亩 |
| 6000 | |
古榕树 |
| 株 |
| 10000 | |
柑、橙、柚 | 树冠直径50厘米以下 | 株 | 100 | 5 |
|
51-100厘米 | 株 | 80 | 15 |
| |
101-150厘米 | 株 | 80 | 30 |
| |
151-200厘米 | 株 | 80 | 70 |
| |
201-250厘米 | 株 | 80 | 140 |
| |
251-300厘米 | 株 | 80 | 210 |
| |
301厘米以上 | 株 | 80 | 280 |
| |
枇杷 | 树冠直径:0.5米以下 | 株 | 100 | 50 |
|
0.5米以上 | 株 | 100 | 120 |
| |
1.0米以上 | 株 | 100 | 200 |
| |
1.5米以上 | 株 | 100 | 280 |
| |
2.0米以上 | 株 | 80 | 360 |
| |
2.5米以上 | 株 | 80 | 440 |
| |
3.0米以上 | 株 | 80 | 520 |
| |
3.5米以上 | 株 | 80 | 600 |
| |
4米以上树冠、 树干直径30厘米以下 | 株 | 60 | 800 |
| |
4米以上树冠、 树干直径30厘米以上 | 株 | 60 | 1000 |
| |
4米以上树冠、 树干直径50厘米以上 | 株 | 60 | 1500 |
| |
芭乐、青枣 | 树冠直径:50厘米以下 | 株 | 100 | 15 |
|
51-100厘米 | 株 | 100 | 35 |
| |
101-150厘米 | 株 | 100 | 60 |
| |
151-200厘米 | 株 | 100 | 95 |
| |
201-250厘米 | 株 | 100 | 135 |
| |
251-300厘米 | 株 | 100 | 170 |
| |
300厘米以上 | 株 | 80 | 230 |
| |
竹类 | 单株 | 支 | 60 | 5 |
|
10枝以下 | 丛 | 60 | 80 |
| |
11-20枝 | 丛 | 60 | 180 |
| |
21-50枝 | 丛 | 60 | 300 |
| |
51枝以上 | 丛 | 60 | 500 |
| |
芒果 | 树冠直径:35厘米以下 | 株 | 100 | 5 |
|
36-75厘米 | 株 | 100 | 15 |
| |
76-100厘米 | 株 | 100 | 30 |
| |
101-150厘米 | 株 | 100 | 60 |
| |
151-200厘米 | 株 | 100 | 100 |
| |
201-250厘米 | 株 | 100 | 140 |
| |
251-300厘米 | 株 | 100 | 190 |
| |
301-350厘米 | 株 | 60 | 240 |
| |
351-400厘米 | 株 | 60 | 300 |
| |
401-450厘米 | 株 | 60 | 360 |
| |
451厘米以上 | 株 | 40 | 420 |
| |
香蕉 | 小苗 | 丛 | 150 | 5 |
|
大苗 | 丛 | 130 | 10 |
| |
未产果 | 丛 | 120 | 40 |
| |
挂果 | 丛 | 120 | 80 |
| |
其他杂果 | 树冠直径:50厘米以下 | 株 | 桃、李、为90,其余为60 | 10 |
|
51-100厘米 | 株 |
| 30 |
| |
101-150厘米 | 株 |
| 50 |
| |
151-200厘米 | 株 |
| 80 |
| |
201-250厘米 | 株 |
| 100 |
| |
251厘米以上 | 株 |
| 180 |
| |
养猪场 | 搬迁费用 | 头 |
| 60 |
|
蛋鸭、鸡 | 搬迁费用 | 只 |
| 10 |
|
菜鸭、鸡 | 搬迁费用 | 只 |
| 5 |
|
种鸽 | 搬迁费用 | 对 |
| 10 |
|
鱼塘 | 精养池 | 亩 |
| 6000 | 精养池指四周为 砖石砌或水泥墙 |
土池 | 亩 |
| 4000 | ||
青蛙 养殖场 |
| 亩 |
| 5000 | |
鳗鱼 甲鱼池 |
| 亩 |
| 6000 | |
虾池 | 土池基础价 | 亩 |
| 4000 |
|
精养池基础价 | 亩 |
| 6000 |
| |
地氧水管 | 亩 |
| 2000 |
| |
地下薄膜 | 亩 |
| 2000 |
| |
虾池进出水闸(大) | 个 |
| 2500 |
| |
虾池进出水闸(中) | 个 |
| 2000 |
| |
虾池进出水闸(小) | 个 |
| 1500 |
| |
机井 | 亩 |
| 2000 |
| |
坟墓 | 土墓(包括骨灰墓) | 门 |
| 1500 | 祖墓指5代以上,占地面积0.3亩 以上 |
水泥墓 | 门 |
| 2000 | ||
祖墓 | 门 |
| 8000 | ||
农业用井 | 压力井(机井) | 口 |
| 1000 |
|
石砌井、矸砌井 | 口 |
| 3000 |
| |
农用水渠 | 条石结构 | 米 |
| 50 |
|
沼气池 |
| 立方米 |
| 250 |
|
窑 | 砖砌土窑 | 立方米 |
| 360 | 按室内空间计算 体积 |
砖瓦窑 | 座 |
| 38000 |
| |
机砖窑 | 门 |
| 20000 | 包括烟囱 | |
备注:表格未列及的其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参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或第三方评估。 | |||||
附件10
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
迁改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鼓励货币补偿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征收步伐,在《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工程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鼓励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工程。
二、实施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取水泵站迁改工程集体土地上征收的住宅房和营业性用房。
三、实施及支付方式
(一)货币补偿实施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下述办法领取额外奖励: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按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价(货币补偿标准价加货币奖励)计价,并在签约期限内腾房签约的,给予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价20%的搬迁奖励、25%的货币奖励。
2.营业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价(货币补偿标准价加货币奖励)计价,并在签约期限内腾房签约的,给予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价15%的搬迁奖励、15%的货币奖励。
3.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价(货币补偿标准价加货币奖励)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8%的搬迁奖励和7%的货币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签约、交付拆除后发放100%。按时腾房、签约、交付拆除的,同时享受本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三、部门职责
由区自然资源局(含不动产登记中心)牵头,区住建局、城管局、榜山镇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被征收房屋产权确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建立完善被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工作运行机制;牵头做好项目被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有效解决被征收房屋产权确认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直有关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原水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