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综〔2022〕154号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龙海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批复
漳州市龙海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龙海区税务局:
《漳州市龙海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龙海区税务局关于上报我区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请示》(龙财税法〔2022〕2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同意承担市、县(区)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的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为漳州市龙海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税务局。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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