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龙海区人民政府 > 政策法规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龙政办〔2020〕9号

龙政办〔2020〕9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20〕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确定。

根据拟提高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同步提高,由819元/人•月提高至8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确定,具体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即每月157元/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半护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确定,即每月393元/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护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即每月628元/人。对于集中供养的半护理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00%调整为18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50%调整为220%,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不变,从2020年1月份起发放。

附件:2020年龙海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金标准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0年龙海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金标准

供养形式 护理类型 基本生活费标准 护理费标准    月供养金 
分散供养 全自理 857元 157元 1014元
半护理 857元 393元 1250元
全护理 857元 628元 1485元
集中供养 全自理 857元×120%=1028元 157×120%=188元 1216元
半护理 857元×180%=1543元 393×180%=707元 2250元
全护理 857元×220%=1885元 628×220%=1382元 3267元
标准说明 城乡低保标准=1570元/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42%=659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59元(城乡低保标准)×130%=857元 护理标准(全自理)=1570元/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157元 护理标准(半护理)=1570元/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5%=393元 护理标准(全护理)=1570元/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40%=628元
备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发﹝2019﹞6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