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2.承担对全区学校的教育、教学、人事、经费、校舍、设备等情况及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情况进行评估、督促和指导工作;
3.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和全区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奖罚进行审核并提出对教育干部的任免和奖惩建议;
4.负责对全区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进行调查研究并实施评估监测;
5.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