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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2019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的通知

龙政办〔2019〕79号

龙政办〔2019〕79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2019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财政局: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2019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9〕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其中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130%提高至200%,即每人每月2388元;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140%提高至250%,即每人每月354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不变。从2019年9月份起发放。

特此通知。

附件:龙海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金标准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龙海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金标准

供养形式 护理类型 基本生活费标准 护理费标准    月供养金 
分散供养 全自理 819元 150元 969元
半护理 819元 375元 1194元
全护理 819元 600元 1419元
集中供养 全自理 819元×120%=983元 150×120%=180元 1163元
半护理 819元×200%=1638元 375×200%=750元 2388元
全护理 819元×250%=2048元 600×250%=1500元 3548元
标准说明 城乡低保标准=1500元/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42%=630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30元(城乡低保标准)×130%=819元 护理标准(全自理)=1500元/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150元 护理标准(半护理)=1500元/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5%=375元 护理标准(全护理)=1500元/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40%=600元
备注 根据漳政办〔2019〕74号文件精神,2019年9月起提高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130%提高至20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140%提高至250%,其余人员供养标准保持不变。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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