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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8〕210号 

龙政综〔2018〕210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社会保障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保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经龙海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龙海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海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具体对象为:

(一)城乡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孤儿;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未纳入低保的家庭人员);

(四)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不含交通肇事者,下同)、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医治重大疾病,短时间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活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四)拒绝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或隐瞒、虚报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七条 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结合资金筹集状况,划定救助档次、实施分类救助。

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确定。

(一)临时困难救助。临时性困难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给予200—500元的救助。

(二)意外死亡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抚慰金3000元。

(三)过渡性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与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给予1-3个月的救助;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与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给予1-2个月的救助。

(四)重大疾病救助。因医治重大疾病,短时间内(一般指30天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医疗总费用分类分档给予救助。具体为:

因医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精神分裂症等三种重大疾病,按以下标准分档救助:

1.医疗总费用在2-4万元(不含4万元)之间的,救助2000元;

2.医疗总费用在4-6万元(不含6万元)之间的,救助4000元;

3.医疗总费用在6-8万元(不含8万元)之间的,救助6000元;

4.医疗总费用在8-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的,救助8000元;

5.医疗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救助10000元。

因医治其他重大疾病,按以下标准分档救助:

1.医疗总费用在2-4万元(不含4万元)之间的,救助1000元;

2.医疗总费用在4-6万元(不含6万元)之间的,救助2000元;

3.医疗总费用在6-8万元(不含8万元)之间的,救助3000元;

4.医疗总费用在8-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的,救助4000元;

5.医疗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救助5000元。

(五)特困救助。对一户多病、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导致家庭劳动力匮乏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困难程度,适当增加临时救助金额,按照家庭人口与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给予4-6个月的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本级临时救助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向漳州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年度内申请临时救助最多不超过两次。因遭遇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意外死亡救助后,可视情再给予过渡性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场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需填写《龙海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人员等对象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因交通事故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县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或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四)疾病患者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诊断证明书原件以及医疗费用发票或医疗费用清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补偿表复印件;

(五)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由乡(镇)场“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

(一)简易程序。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困难救助”和第(二)款规定的“意外死亡救助”,由乡(镇)场审批。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一般程序。

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救助事项外,乡(镇)场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场、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乡(镇)场负责审批的临时救助,由乡(镇)场垫付临时救助金。乡(镇)场垫付的临时救助金按季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并结算。市民政局负责审批的临时救助,由市民政局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救助金额300元(含)以下或应急救助的可以采用现金发放。

第十二条 建立主动发现制度。市民政局、乡(镇)场民政办、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因遭遇突发性灾难等特殊需救助对象,并及时协助其办理社会救助有关事宜。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市财政预算安排为主,按辖区人口每年每人8元的标准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不足部分福彩公益金提留和慈善捐赠等作为补充。鼓励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或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市、乡(镇)场两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等临时救助工作的电子及纸质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对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市民政局、乡镇民政办追回冒领款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及实施操作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6〕38号)有效期终止后至本实施办法生效前符合临时救助情形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件,按照《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条款和相关救灾政策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市直有关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扶贫办。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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