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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龙政办〔2018〕20号

  龙政办〔2018〕20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8〕16号)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6〕337号)文件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大力推行城乡低保一体化,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家庭年人均收入4050元提高到7560元,人均补助标准从300元/月提高到350元/月,补助标准分四档执行,分别为:320元/月、350元/月、400元/月、585元/月(对长期丧失劳动力或基本丧失劳动力,主要依靠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维持生活的农村低保对象中的特别困难群众,按585元/月这一档给予补助)。从2018年1月起发放。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农村低保标准同步提高,从439元/月提高到819元/月。从2018年1月起发放。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直有关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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