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贫困人口风险保障水平,有效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龙海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龙海市贫困人口意外、重疾综合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龙海市贫困人口意外、重疾综合保险方案
根据“精准脱贫”精神,为扎实推进脱贫攻坚,从根本上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在全市开展贫困人口意外、重疾综合保险工作,切实做到“不让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
(二)多方参与原则。市财政局、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龙海支公司共同参与,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责任共担原则。加大推进协调力度,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督查机制,实现责任共担。
二、保险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无年龄限制)。
三、保费标准
每人每年保费100元。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每年投保一次。
五、运作方式
龙海市人民政府授权龙海市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龙海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龙海支公司提供保险保障。
六、保障方案
(一)意外身故、残疾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赔付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5万元,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当发生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按保险金额5万元乘以该处伤残的等级对应比例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5万元。
(二)特定情形意外身故、残疾给付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扶贫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特定情形下(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分为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金融机构和第二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在赔付本条第(一)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后,在本附加调整特定情形下向第一受益人支付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利总合,最高赔偿限额不超5万元,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金融机构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在赔付本条第(一)款意外伤害保障的残疾保险金之后,由保险公司按残疾等级比例乘以5万元后所得结果,在本附加调整特定情形下支付给被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不超5万元。
(三)疾病身故保障。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保险方案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4000元,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重大疾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方案所附条款中列明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观察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方案所附条款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方案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对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有的既往病症不负赔偿责任。
(五)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每日津贴给付标准100元/人支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最高给付津贴天数90天,全年总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六)本保险方案的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本保险方案《附加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调整保险条款》适用(人保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46号《附加调整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险条款》。
(七)以上未尽事宜以保障项目对应的条款为准。
(八)以上保险方案表格形式列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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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险限额(元) |
限额/免赔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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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残疾给付 |
5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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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意外身故、残疾给付 |
50000 |
—— |
本保障适用《附加调整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险条款》,保障有向金融机构申请扶贫贷款并获得贷款的人群,身故第一受益人为银行,残疾第一受益人为被保的贷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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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给付 |
4000 |
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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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给付 |
20000 |
30天等待期 (续保不受此限制) |
需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发病并医生确诊条款列明的25种重疾之一,对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有的既往病症不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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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
18000 |
无免赔天数,疾病住院无等待期,每日津贴给付标准100元,每次最高给付津贴天数90天,全年总给付天数180天为限。 |
含意外导致的住院和疾病住院。 |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与划拨;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全市参保贫困对象数据、名单、身份信息,并向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切实做好理赔支付,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各扶贫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主动作为,切实将好事办实办好。
(二)广泛宣传。各乡(镇)场、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媒体、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宣传标语、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市直有关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人民财产保险龙海支公司。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