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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龙政办〔2017〕157号
 
 
 
 
 
 
 
 
 
                    
龙政办〔2017〕157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7〕1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保障标准由540元/人·月提高至630元/人·月,人均补助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8%确定,人均补助标准由350元/人·月提高至420元/人·月。从2017年7月起发放。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确定。
   根据拟提高的城市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同步提高,由702元/人·月提高至819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统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确定,具体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即每月150元/人(其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月158元/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半护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确定,即每月375元/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护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即每月600元/人。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提高20%。从2017年7月起发放。
   特此通知。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市直有关单位:市民政局。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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