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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龙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结余资金重新安排实施项目的批复

龙委农〔2026〕4号

海澄镇、东泗乡、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申请将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结余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有关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实际和资金结余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重新安排使用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结余资金

同意将相关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结余资金统筹用于3个项目建设,计划使用结余资金653899.33元,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措解决。其中,豆巷村普贤社道路硬化排水及运动场地建设工程,安排使用2020-2023年度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结余资金323264.24元;卓港村南溪江畔休闲农旅项目,安排使用2020-2023年度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结余资金155285.11元;镇海村主干道护坡(A段北门、B段仓口)及配套排水渠建设工程,安排使用2020-2023年度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结余资金175349.98元(详见附件)。

二、严格规范项目组织实施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批复确定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用途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要按规定将项目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等系统管理,及时做好项目入库、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等信息填报更新,确保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全过程可监管、可追溯。项目要加快推进,确保在批复后一个年度周期内完成建设并发挥资金效益。

三、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等全过程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区农业农村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附件: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结余资金项目计划批复表

 

 

中共漳州市龙海区委农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8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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