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泥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紫泥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综〔2026〕22号文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紫泥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紫泥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房屋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龙海区推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规〔2025〕1号)等文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紫泥段)工程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对象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单位: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人民政府
征收单位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紫泥段)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四)征收期限: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具体区域以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安置地点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为:1.九龙新苑;2.普贤新苑;3.月港新苑;4.山后新村;5.苗圃新苑。上述安置房地块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划拨土地,结构类型均为框架结构,现房。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一)持有下列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完全产权,为合法建筑物: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建成的,视为房屋权属合法,与合法权源房屋同等征收补偿。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人需提供原始建造时间的有效证明或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地形图、地籍图为依据。无法提供上述依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由村委会出具建造年限证明;②以镇政府的名义,向被征收房屋所在村村民进行公示调查,如7日的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给予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③镇政府负责对该认定的房屋进行拍照、签字确认及存档等工作。
(二)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1.被征收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其余按本《方案》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处理。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计算。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
(一)各类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7、附件8。
(二)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厂房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可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营业性用房可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面积对等、不补差价、限量扩购”及“先腾房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腾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人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多个被征收人在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协议》顺序号。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3.选择“房票”安置的,经协商一致,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和《购房补助认定书》购买龙海区内的预(现)售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以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4.被征收住宅房、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较大的,可部分选择产权调换,部分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仅住宅房),但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能扩购。
5.被征收人可产权置换多套安置房的,最后剩余应安置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不得置换扩购,给予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征收项目内有其他被征收房屋(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的可安置面积,可合并安置。
(二)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和公益性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构筑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同时办理征收补偿费的资金监管公证或提存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第九条 集体土地(含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标准
(一)征地补偿不分地类、不分区位、不分征收用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统一为7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42000元/亩。青苗(含一般青苗、地上附着物等)不分种类、不分规格、不分种植密度,按12000元/亩的指导价包干进行补偿。
(二)征收住宅用地:建筑物占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二次装修等按附件1、附件2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偿,合法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其他空地(埕、天井等)按3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单层平房按有效面积增加土地补偿费1000元/平方米。
(三)征收企业用地:合法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面积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四)夹心地、边角地原则上按永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该项征迁费用纳入征迁成本,征地补偿其他未尽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按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物和构筑物、蘑菇房、花木设施及搬迁(含坟墓)补助费、鱼虾塘设施及搬迁补助费分别按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标准据实计算,给予货币补偿,不计算在综合地价包干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土地清表费、分户丈量费、征地拆迁机构的办公费用、临时聘用人员工资,以及开展民事协调、社会稳定、综治治安、建筑物测绘、证据保全、公告公证等征地拆迁工作的费用按15000元/亩包干,由征收实施单位统筹支出。用地、用海、用林报批所需的各项专项评估费用不在此列。
第十二条 房屋征迁拆除、清运费按65元/平方米包干(含人工、机械拆除、清运、围挡降尘、环保及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农村人饮自来水管等专用管道迁改事宜,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征迁补偿。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
第十四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档次,住宅房按附件1、附件2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按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折算安置面积给予产权调换,原则上不予扩购,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面积互不补差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价购买;超过部分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住宅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的,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缴纳差价。
2.安置房安置价、优惠价及市场价分别如下:
九龙新苑为高层住宅,安置价3500元/平方米、优惠价4000元/平方米、市场价5500元/平方米。
普贤新苑为高层住宅,安置价3200元/平方米、优惠价3500元/平方米、市场价4200元/平方米。
月港新苑为高层住宅,安置价3900元/平方米、优惠价4200元/平方米、市场价5500元/平方米。
山后新村为高层住宅的,安置价3500元/平方米、优惠价3800元/平方米、市场价4800元/平方米;为多层住宅的,安置价3200元/平方米、优惠价3500元/平方米、市场价4500元/平方米。
苗圃新苑为高层住宅,安置价3500元/平方米、优惠价4000元/平方米、市场价5000元/平方米。
3.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村没有其他住宅或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地块符合土地性质、规划要求的可按规定向紫泥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建设。
4.对于持有土地证等合法权源手续或仅向镇、村缴交相关费用,但没有建房的宅基地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有成年的子女(年满18周岁)且户口为具有在区政府发出征收土地预公告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的,被征收人有1块没有建房的宅基地,其成年的子女中的1人原则上可按其相应的宅基地限额面积,就近上靠购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在宅基地限额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出宅基地限额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人有2块没有建房的宅基地,其成年的子女中的2人原则上可按其相应的宅基地限额面积,就近上靠购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在宅基地限额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出宅基地限额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若被征收人没有成年的子女(年满18周岁)且户口为具有在区政府发出征收土地预公告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的,为贯彻“一户一宅”原则,按规定作价补偿。每户3人以下(含3人)的宅基地限额面积80平方米,每户4-5人的宅基地限额面积100平方米,每户6人以上(含6人)的宅基地限额面积120平方米。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按本项第5目的规定执行。
5.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政策规定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非本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不应计入的户(人)口。
(3)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且常住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特殊群体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①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烈属等特殊群体人员补助标准5000元/人;
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5000元/人、二级残疾的4000元/人、三级残疾的3000元/人、四级残疾的2000元/人。
以上条款项目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
1.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安置,不适用于工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等非住宅;“房票”仅限用于购买龙海区范围内列入本征收项目房源库的可售商品住房。
2.适用原则
(1)“房票”补偿金额。“房票”补偿金额是指根据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及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面积(以下简称“房票”安置面积)确定的各项补偿金额,包含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奖励金、按期腾房奖励及装修补助款等。在被征收人购房之前暂不予发放,使用及申领均不计息。
(2)购房补助
①补助面积认定:以“房票”安置面积和实际购房面积作为补助依据,实际购房面积不足“房票”安置面积的,根据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补助;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房票”安置面积的,以“房票”安置面积为补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被征收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
②购房补助标准:被征收人按照规定实现购房安置的,根据认定的补助面积给予补助,《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1166元/平方米予以购房补助。
(3)补助对象
①被征收人为多人且需分别购房的,需就“房票”安置面积分配达成书面意见,分别核发“房票”,经“房票”持有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子女以及持有人及配偶的父母可作为补助对象。
②“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法定程序(含公证或司法程序),确认“房票”的合法使用人。
③“房票”持有人遗失或毁损“房票”的,应在漳州市级及以上级别报刊上刊登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4)补助期限
①购房补助有效期为12个月,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②因转让、继承、遗失或毁损等办理换发或补发“房票”的,购房补助有效期保持不变。
③购房补助有效期内,被征收人未购房不得申请兑付全部或部分补偿金额;选择“房票”购房且使用“房票”补偿金额达到90%及以上的,购房后剩余补偿金额可申请兑付,但剩余部分不得享受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有效期届满后,被征收人未购房的,可申请兑付,但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3.补助结算
(1)“房票”核发。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等材料,明确“房票”安置面积及“房票”补偿金额,并一次性发放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房票”转让。“房票”持有人家庭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满足在龙海区范围内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许“房票”持有人转让一次并办理“房票”的换发;换发时,征收实施单位应记载转让的“房票”安置面积及同比例的补偿金额,受让后的“房票”安置面积及补偿金额不可再次转让。“房票”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等融资担保,不得违规套现。
(3)“房票”购房。“房票”持有人购房时,可免收定(订)金等预定性质费用;选定房源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书》,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核发《购房补助认定书》。《购房补助认定书》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购买房屋信息、总金额(使用的补偿金额+购房补助金额),同步在“房票”附记上备注已使用、剩余情况等具体信息。房源属预售商品房的,计算购房补助金额时以《购房意向书》上记载的预售测绘面积为依据,补助认定后不因测绘面积的修订而重新计算补助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购房补助认定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助认定书》上的总金额作为等额的购房款,并视同已缴交,不足购房总价的,差额由“房票”持有人以现金或贷款方式补足。
(4)“房票”结算。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购房补助认定书》和《备案登记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结算,由征收实施单位将“房票”结算资金支付至相关账户;选购房源为预售商品房的,支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选购房源为现售商品房的,支付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5)退房结算。已享受购房补助的“房票”使用人因故需退房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票”使用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退还“房票”结算资金;征收实施单位在资金到账后出具资金退还凭证,区住建局根据资金退还凭证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协商并另行结算,不得直接使用结算资金进行抵扣。
第十五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在镇级以上主、次干道第一列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级差地租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的;
3.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仍在实际营业的;
4.有延续经营的。
(二)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计算: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的面积为有效营业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际计算,超过10米的部分按住宅面积标准补偿。
(三)营业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4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安置价、市场价分别如下:
安置地点为普贤新苑的,安置价为7000元/平方米,市场价为10000元/平方米;
安置地点为月港新苑的,安置价为8000元/平方米,市场价为12000元/平方米。
二层营业性安置用房可计算产权的面积按该片区住宅的市场价格销售。
2.经认定的被征收有效营业面积按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户型。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最接近营业性用房的套型面积的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应缴纳补差价(补差价即新建安置营业性用房的安置价与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货币补偿价进行互补的价款)。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超过营业性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的,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缴纳差价。
3.营业性用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每间营业性用房安置一间营业性用房。营业性安置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按安置房住宅的市场价格计算或用被征收住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但需缴纳产权调换价格补差价,具体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4.选择产权调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3平方米住宅房与1平方米营业性用房进行转换:(1)有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住宅房有效面积可与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互为转换。(2)安置住宅超过四套的,原则上允许被征收人的剩余住宅有效面积以3平方米住宅房有效面积转换安置1平方米营业性安置用房。
(五)手续不全的营业性用房
1.仅能提供缴纳级差地租凭证,但没实际营业的,原则上按有效面积的5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若能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8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7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2.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收缴凭证,但未能提供缴纳级差地租凭证的,原则上按有效面积的3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若能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6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5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六)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按本《方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一)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等按附件5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建筑物按附件7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构筑物按附件8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住宅房补偿和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四章 搬迁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 停业停产补偿
第十八条 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按附件6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按附件6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6标准执行。
(三)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现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实施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经认定的有效营业面积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停产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的,按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的有效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优惠、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和征收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件3标准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在享受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的基础上,另参照附件2给予奖励(无装修房屋不享受该项奖励)。
(三)因取消周转房过渡,采用自行过渡方式,为确保被征收人顺利过渡,被征收人在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交钥匙签订《协议》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积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额外过渡补贴;被征收人在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交钥匙签订《协议》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积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额外过渡补贴。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用房优惠、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件4货币补偿标准的30%给予奖励;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件4货币补偿标准的25%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补差价给予全部减免,另参照附件2给予奖励(无装修房屋不享受该项奖励);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补差价给予全部减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和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分别按有效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和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
《方案》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涉及优惠和奖励政策均属于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批建手续不完整建筑物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住宅房
(一)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镇(村)缴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60%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9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向镇(村)缴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40%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60%给予补偿安置。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镇(村)缴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向镇(村)缴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40%给予补偿安置。
(三)2014年1月1日后至区政府发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建造的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镇(村)缴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40%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向镇(村)缴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至第15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给予补偿安置。
(四)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违法、违章建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
凡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依照本《方案》第二十五条“批建手续不完整住宅房”的相关规定计算有效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附件8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批建手续不完整建筑物的,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参照本《方案》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是指从阁楼地板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是指从房屋地板至阁楼地板的垂直距离。
第二十八条 由征收实施单位出资统一组织拆除的,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其他权属证件)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并按要求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程序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紫泥段)工程项目在龙海辖区内确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临时用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含土地复垦整治期限)。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临时用地租赁费为每年每亩3000元(一次性支付两年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若因建设延期需续租不足半年按半年计付、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付),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余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临时用地使用后复耕复垦由申请单位负责,须通过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验收。
(二)临时使用地方道路(由政府管养、补助建设以外的镇区道路、乡村道路等),施工单位与属地乡镇、村委会协商后,由施工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预交道路保证金。
第八章 监 管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货币补偿奖励以及其他优惠。
第三十四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核对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或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需迁移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五)营业性用房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缴税凭证等有关登记手续;
(六)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的解释工作由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漳州市龙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
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
2.被征收房屋装修分类表
3.被征收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和货币补偿奖励金标准表
4.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含装修价格)
5.被征收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6.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7.被征收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8.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9.蘑菇房及生产材料、菇架补偿价格标准表
10.花木设施及搬迁(含坟墓)补助费标准表
11.鱼虾塘设施及搬迁补助标准表
附件1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
结构
|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 |
框 架 结 构 | 一类 | 3700 | 3600 | 3500 | 3400 | 3300 |
二类 | 3550 | 3450 | 3350 | 3250 | 3150 | |
三类 | 3400 | 3300 | 3200 | 3100 | 3000 | |
四类 | 3250 | 3150 | 3050 | 2950 | 2850 | |
五类 | 3100 | 3000 | 2900 | 2800 | 2700 | |
砖 混 结 构 | 一类 | 3500 | 3400 | 3300 | 3200 | 3100 |
二类 | 3350 | 3250 | 3150 | 3050 | 2950 | |
三类 | 3200 | 3100 | 3000 | 2900 | 2800 | |
四类 | 3050 | 2950 | 2850 | 2750 | 2650 | |
五类 | 2900 | 2800 | 2700 | 2600 | 2500 | |
砖木 结构 | 一类 | 3100 | 3000 | 2900 | 2800 | —— |
二类 | 2950 | 2850 | 2750 | 2650 | —— | |
三类 | 2800 | 2700 | 2600 | 2500 | —— | |
土木 结构 | 一类 | 2900 | 2800 | 2700 | —— | —— |
二类 | 2750 | 2650 | 2550 | —— | —— | |
注 | 1.补偿价指建筑物占地、建筑物综合价; 2.层数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总层数[顶层建筑面积超过底层建筑面积 1/2(含1/2)的,计入总层数]; 3.类别是指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档次的分类情况,详见附件2; 4.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5.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据实测算补偿标准。 | |||||
附件2
被征收房屋装修分类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 类别 | 主 要 特 征 | 装修 补偿 |
框 架 结 构 | 一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缸砖(60厘米×60厘米以上,不含60厘米)、木地板;内墙面为高中级粉刷、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或高级贴板、四周贴角线、带灯座;实木门(入户门为双层防盗门),铝合金窗外加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有不锈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石板材(或防滑地板砖)地板,全瓷砖墙面,有吊顶;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450 |
二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粉刷;地板为缸砖(60厘米×60厘米以下,含60厘米);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涂料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铝合金窗加铁栅、阳台有铁制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防滑地板,局部瓷砖墙面;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400 | |
三类 | 外墙面为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机砖勾缝;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含斗底砖);天棚、内墙面为普通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墙面为普通粉刷;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350 | |
四类 | 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天棚、内墙面为白灰抹平(无涂料);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白灰抹平;水电具备。 | 250 | |
五类 | 只完成主体工程并填充内外墙,门窗不全,卫生洁具、开关插座不齐全。 | 150 | |
砖 混 结 构 | 一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缸砖(60厘米×60厘米以上,不含60厘米)、木地板;内墙面为高中级粉刷、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或高级贴板、四周贴角线、带灯座;实木门(入户门为双层防盗门),铝合金窗外加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有不锈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石板材(或防滑地板砖)地板,全瓷砖墙面,有吊顶;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 450 |
二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粉刷;地板为缸砖(60厘米×60厘米以下,含60厘米);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涂料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铝合金窗加铁栅、阳台有铁制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防滑地板,局部瓷砖墙面;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400 | |
三类 | 外墙面为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机砖勾缝;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含斗底砖);天棚、内墙面为普通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墙面为普通粉刷;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350 | |
四类 | 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天棚、内墙面为白灰抹平(无涂料);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白灰抹平;水电具备。 | 250 | |
五类 | 只完成主体工程并填充内外墙,门窗不全,卫生洁具、开关插座不齐全。 | 150 | |
砖 木 结 构 | 一类 | 外墙面条砖贴面、清水砖或涂料;地板为普通缸砖(60厘米×60厘米以下,含60厘米)、木地板;天棚、内墙面为普通粉刷(含涂料);天棚为吊顶;入户门外加铁门,铝合金窗外加不锈钢或铁制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普通地板砖或水泥地面,局部瓷砖或水泥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300 |
二类 | 外墙面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内墙无粉刷;门窗齐全;水电具备。 | 250 | |
三类 | 只完成主体土建工程,门窗不全,内外墙面无粉刷、打底。 | 150 | |
土木 结构 | 一类 | 内外墙有粉刷,梁柱用材较好,门窗齐全,水电具备。 | 250 |
二类 | 外墙无粉刷,结构简单。 | 100 | |
备 注 | 主要特征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别下调一档。 | ||
附件3
被征收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和
货币补偿奖励金标准表
期限 | 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 | 货币补偿 (奖励金) |
在征收第一时间阶段内 | 有效建筑面积内差价全部减免 | 1500元/平方米 |
在征收第二时间阶段内 | 有效建筑面积内差价全部减免 | 1200元/平方米 |
附件4
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含装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10000 | 9000 | 7000 | 6000 |
备注:补偿价指建筑物占地、建筑物、二次装修等综合价。 | |||
附件5
被征收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
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框架 结构 | 砖混 结构 | 砖木 结构 | 土木 结构 | 标 准 |
一类 | 2200 | 2000 | 1800 | 1600 |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金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
二类 | 2100 | 1900 | 1700 | 1500 |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
三类 | 2000 | 1800 | 1600 | 1400 |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 |
备注 | 1.型钢结构按跨度、高度和材料不同进行补偿,标准为350-1000元/平方米; 2.补偿价指建筑物占地、建筑物、二次装修等综合价; 3.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的高度计算指室内地面至檐口。 | ||||
附件6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 搬迁补助费 (元/平方米·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 ||
用途 | 住宅 | 营业性用房 | 工厂仓库 | 住宅 |
标准 | 5 | 4 | 4 | 10 |
备注 | ⒈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300元; ⒉被拆迁住宅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⒊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详见本方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 |||
附件7
被征收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主 要 材 料 | 补偿单价 |
一类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 | 100 |
二类 | 主架为钢(砖木),屋面为石棉瓦 | 200 |
三类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机砖 | 300 |
附件8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项目 | 种类 | 计算单位 | 补偿价 (元) | 备注 |
单纯房屋基础 | 混凝土地梁(含桩基) | 平方米 | 400 |
|
混凝土地梁(无桩基) | 平方米 | 220 |
| |
条石砌体地梁 | 平方米 | 130 |
| |
围墙 | 精装修 | 平方米 | 2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普通粉刷 | 平方米 | 200 | ||
无粉刷 | 平方米 | 150 | ||
铁栏杆 | 平方米 | 40 | ||
杉木皮、竹篱笆、铁丝网 | 平方米 | 10-16 | ||
条石柱加石棉瓦(铁皮) | 平方米 | 30 | ||
阁楼 | 框架、砖混 | 平方米 | 600 | 高度2.2米以下 |
砖木 | 平方米 | 400 | 高度2.2米以下 | |
简易 | 平方米 | 250 | 高度2.2米以下 | |
埕院 | 石板、瓷砖 | 平方米 | 60 |
|
普通砖 | 平方米 | 50 |
| |
水泥 | 平方米 | 50 |
| |
平方米 | 120 | 垫层30厘米以上且水泥厚20厘米以上 | ||
挡土墙 | 条石干砌 | 平方米 | 16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块石干砌 | 平方米 | 140 | ||
块石浆砌 | 平方米 | 160 | ||
条石、机砖浆砌 | 平方米 | 200 | ||
混凝土机座 |
| 立方米 | 4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井 | 压力井(机井) | 口 | 1000 |
|
生活水井 | 口 | 2000 |
| |
工业水井 | 口 | 4000 |
| |
大型水井 | 口 | 8000 | 井深50米以上 | |
炉灶 | 普通民用灶 | 口 | 300 | 带烟囱,每增加一口补100元 |
液化气灶 | 口 | 400 | 瓷砖贴面或花岗岩板 | |
土 | 个 | 4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砖 | 个 | 6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瓷砖 | 个 | 7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土锅炉 | 座 | 2680 | 鳖池等用气的土锅炉;砖砌导热管网及铁桶 | |
洗手池 | 抹水泥砖 | 个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砖贴瓷贴 | 个 | 3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工业水池、 灰池 |
| 立方米 | 1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饮水池 | 容积3立方米以下 | 口 | 20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容积3-10立方米 | 口 | 3000 | ||
容积11-30立方米 | 口 | 6000 | ||
容积30立方米以上 | 立方米 | 200 | ||
厕所 | 茅厕 | 间 | 10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水冲式(家庭) | 间 | 2000 | ||
公厕 | 平方米 | 800 | ||
浴室 |
| 间 | 20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水塔 | 普通 | 个 | 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不锈钢 | 个 | 700 | ||
柴火间 |
| 平方米 | 200-500 | 室外搭设;2.2米以下 |
门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50 | ||
电动推拉门 | 米 | 2500 | ||
一般推拉门 | 米 | 700 | ||
铁门(不锈钢) | 平方米 | 400 | ||
铁门(角铁、镀锌管、 铁管) | 平方米 | 200 | ||
家庭化粪池 |
| 个 | 1000 |
|
太阳能 |
| 台 | 500 |
|
电话移机 |
| 部 | 200 |
|
宽带移机 |
| 部 | 400 |
|
有线电视移机 |
| 部 | 300 |
|
自来水开户 |
| 个 | 200 |
|
监控器移机 |
| 套 | 200 |
|
空调移机 |
| 台 | 200 |
|
电表 | 单相 | 套 | 300 |
|
三相 | 套 | 1500 | 迁移费 | |
三相 | 套 | 3500 | 须出具销户证明 | |
变压器迁移费 |
| KVA | 4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设备搬迁 | 小型机座 | 座 | 500 |
|
中型机座 | 座 | 1000 |
| |
大型机座 | 座 | 1500 |
| |
广告牌 | 铝合金框、塑胶板面 | 平方米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镀锌管框、广告布板面 | 平方米 | 150 | ||
广告布 | 平方米 | 100 | ||
PVC水管 | 1寸以内 | 米 | 8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2寸 | 米 | 12 | ||
3寸 | 米 | 20 | ||
4寸 | 米 | 30 | ||
6寸 | 米 | 40 | ||
8寸 | 米 | 80 | ||
10寸及以上 | 米 | 120 | ||
水泥管 | 直径30厘米以下 | 米 | 4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直径30-80厘米(不带筋) | 米 | 45 | ||
直径30-80厘米(带筋) | 米 | 95 | ||
直径81厘米以上(带筋) | 米 | 150 | ||
镀锌管 | 1寸以内 | 米 | 25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2寸 | 米 | 40 | ||
3寸 | 米 | 72 | ||
4寸以上 | 米 | 100 | ||
电杆 | 简易竹木电杆 | 根 | 2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木质吊杆 | 副 | 80 | ||
石电杆:长8米及以下 | 根 | 100 | ||
石电杆:长8米以上 | 根 | 200 | ||
木电杆:长8米及以下 | 根 | 100 | ||
木电杆:长8米以上 | 根 | 200 | ||
水泥电杆:长8米及以下 | 根 | 300 | ||
水泥电杆:长8米以上 | 根 | 500 | ||
普通电线 | 铝芯电线 | 米 | 4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钢、铜芯电线 | 米 | 6 | ||
电缆线(三相) | 米 | 12 | ||
三相电缆铜 芯绝缘阻燃 四芯截面 | 25平方毫米 | 米 | 6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35平方毫米 | 米 | 90 | ||
50平方毫米 | 米 | 120 | ||
70平方毫米 | 米 | 160 | ||
95平方毫米 | 米 | 220 | ||
120平方毫米 | 米 | 270 | ||
150平方毫米 | 米 | 340 |
备注:表格未列及的其他构筑物、附属物参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或第三方评估。
附件9
蘑菇房及生产材料、菇架补偿价格标准表
名称 | 结构规格 | 单位 | 价格(元) | 备注 |
蘑菇 | 主体建筑 | ㎡ | 1050 |
|
菇料 | ㎡ | 52 |
| |
菇架 | ㎡ | 40 |
| |
菇灶 | 个 | 500 |
| |
备注: 菇料、菇架面积计算方式:蘑菇房地面平方×60%×层数 擅自改变现状、用途按临时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 ||||
附件10
花木设施及搬迁(含坟墓)补助费标准表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价格(元) | |
苗圃 (移植苗、 地苗) | 树高1米以下 | 亩 | 4500 | |
树高1米 以上 | 米径5厘米-8厘米 | 亩 | 6750 | |
米径9厘米-12厘米 | 亩 | 9000 | ||
米径13厘米以上 | 亩 | 12000 | ||
海枣花棕 | 脱杆1米以下 | 亩 | 10000 | |
脱杆1-2米 | 亩 | 15000 | ||
脱杆2米以上 | 亩 | 25000 | ||
多肉植物 | 触地切畦(包括水管、塑料布等) | 亩 | 18000 | |
高低切畦设施(包括水管、塑料布等) | 亩 | 22500 | ||
盆景 | 适用铲车移植的 | 株 | 180 | |
必须用吊车移植的 | 株 | 600 | ||
大树 | 适用25吨以下吊车移植的 | 株 | 600 | |
必须用25吨以上吊车移植的 | 株 | 1800 | ||
坟墓 |
|
|
| |
土墓(包括骨灰墓) | 门 | 1500 | ||
水泥墓 | 门 | 2000 | ||
祖墓(祖墓指5代以上,占地面积0.3亩以上) | 门 | 10000 | ||
附件11
鱼虾塘设施及搬迁补助费标准表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价格(元) | 备注 | |
鱼
虾
塘 | 护岸 | 简易水泥面 | 平方米 | 12 | 指补偿征迁 范围内 |
水泥板(厚度2-5厘米) | 平方米 | 30 | |||
水泥板(厚度5厘米以上,含5厘米) | 平方米 | 45 | |||
砖混砌体 | 平方米 | 100 | |||
条石砌体 | 平方米 | 120 | |||
温棚 | 竹棚 | 平方米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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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膜顶:钢丝平均每隔120-150厘米一根(不含120厘米) | 平方米 | 5 | |||
木柱或钢、石柱塑料膜顶;钢丝平均每隔100-120厘米一根(不含100厘米) | 平方米 | 9 | |||
木柱或钢、石柱塑料膜顶;钢丝平均每隔100厘米以内一根 | 平方米 | 12 | |||
设施 | 增氧机搬迁 | 台 | 400 | 每亩不超1台,少于1台,按实际计算。 | |
投料机搬迁(含承台补偿) | 台 | 500 | 原则1台/池,最多不超2台/池。 | ||
虾池进出水闸(大) | 个 | 2500 | 1.5米以上 | ||
虾池进出水闸(中) | 个 | 2000 | 1-1.5米 | ||
虾池进出水闸(小) | 个 | 1500 | 1米以下 | ||
备注:河道、港道等非专业养殖区域以及废弃养殖池(含育苗池)、养鸭塘不适用本规定。
区直有关单位:区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税务局、司法局、人社局、审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