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市乐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KFKP84
2026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对漳州市龙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屠宰,目前由你公司实际经营,已于 2010年 8 月 27 日取得原龙海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并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通过原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编号:913607035535261682002Y。生产工艺为:生猪存栏(不超过 24 个小时)→生猪人工屠宰→分割猪肉→猪肉检验→外运销售。配套有一套日处理废水能力约 3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在污水处理设施旁增加一套二次处理设施,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尾水收集到二次处理设施进行再次处理后排入你公司旁边的倒桥溪入河排污口,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 3 中“畜类屠宰加工”类别一级标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经营,车间内存栏有载入活猪,屠宰车间在作业,现场地面较为潮湿,水流通过预设沟渠流入污水收集池。现场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集水池、曝气池等池体呈露天状态,池内水质呈血红色并有浮沫,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完的尾水收集到二次处理设施进行再处理,执法人员检查时二次处理设施有排水,漳州龙海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在入河排污口采集水样2瓶(倒桥溪附近仅你公司设有入河排污口)。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许桂勇全程陪同检查并对采样情况进行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根据 2026年8月20日漳州市龙海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W2026028),你公司8月12日当天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分别为:悬浮物30mg/L、化学需氧量90 mg/L、氨氮14.0mg/L,其中化学需氧量90 mg/L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中的一级限值(化学需氧量≦80 mg/L)。
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8月12日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漳州市乐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8月12日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证明漳州市乐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漳州市龙海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龙环测[W2026028])(证明漳州市乐众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口超标排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