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6-07-21 15:38 来源: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龙海市龙杰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XUQG31C

地址: 龙海市榜山镇长洲村

经营者:蔡阿尾

2026年7月15日上午,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现场检查,你厂主要从事多孔砖加工生产。现场你厂制砖生产线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烟囱口正在冒烟。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对废气治理设施的脱硫循环水池进行测试,试纸呈红色,显示循环水呈酸性。现场漳州市芗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废气治理设施的脱硫循环水池采样,共采集水样1瓶。根据2026年7月17日漳州市芗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260717),龙海市龙杰新型建材厂2026年7月15日上午采样的脱硫循环水池的监测数据PH为0.8,无法满足环评批复和验收采用加碱喷淋脱硫除尘设施处理效果。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负责人陈亦文及废气设施管理人刘海龙进行调查询问,脱硫循环水池显示酸性系由于你厂废气设施自动加药设施于7月13日损坏,废气设施管理人刘海龙使用手动加药,由于片碱没有搅拌充分导致脱硫循环水池呈酸性。

你厂未按操作规程管理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业生产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排放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6年7月15日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7月15日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6年7月15日蔡阿尾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龙海市龙杰新型建材厂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6年7月15日陈亦文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龙海市龙杰新型建材厂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2026年7月17日刘海龙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龙海市龙杰新型建材厂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2026年7月17日漳州市芗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260717);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二)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过失责任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或停炉), 严格按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未完成上述整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请你厂立即完成上述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及相关照片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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