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漳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闽政文〔2021〕48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等级标准于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即将届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延长《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2〕46号)有效期限。
二、主要内容
延长《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2〕46号)的有效期限。
三、适用范围
该通知是龙海行政区划内所有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参考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四、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相关术语解释
无。
解读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龙海区税务局
解读人:赵建
联系电话:0596-652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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