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 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因素,切实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制定龙海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
三、适用范围
漳州市龙海区行政区划内。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漳州市龙海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适用于漳州市龙海区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征用集体土地、使用农林场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要求:各乡(镇、街道、场)严格按照不低于本次实施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补偿标准衔接: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本标准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集体土地及房屋、构造物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补偿标准内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花木设施补偿及搬迁补助费标准;被征收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
五、明确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林光辉
联系电话:0596-652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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