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意义
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是为加快补齐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主体
龙海区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以政府为主导,区住建局牵头抓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龙海生态环境局做好农村污水治理以及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区工信局做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各乡(镇、场)和区水利局根据各自职责牵头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各乡(镇、场)供水企业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按照各自供水保障范围代征污水处理费,并服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征收对象
1.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含工业)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江河湖泊等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2.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3.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工业企业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须在出水口安装出水在线监测,并与龙海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排放标准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未达到B等级排放标准的企业须自行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自来水费的,污水处理费可参照减免,并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三)主要计量方式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 24 小时计算,由区水利部门和属地政府委托当地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缴库
1.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2.使用城乡公共供水的单位(含工业)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各乡(镇、场)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3.区水利部门及各乡(镇、场)应当加强对乡镇供水企业及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4.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征收标准
1.通过城区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0.95元,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0.85元;
2.通过城区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非居民(含工业污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1.40元,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厂(站)处理的非居民(含工业污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1.20元。
(六)使用管理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维、污泥处理处置和水源地保护,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七)法律责任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解读机构:漳州市龙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郑炜鹏
联系电话:1896006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