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解读《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02 16:06 来源: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鼓励多层商品厂房的开发,建立规范的商品厂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监管制度,解决小微企业对厂房的需求,制定《龙海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二、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的条件和要求

1.组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经住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申请相关经营许可、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2.组建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开发项目并经批准设立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场监管、税务、外汇、金融等部门办理登记。

三、文件制定的依据

根据《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

四、执行范围

我区范围内的工业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配套商品厂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品厂房,并转让商品厂房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厂房的经营行为。

五、主要内容解读

1.利用已出让并享受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用地进行商品厂房开发经营,办理补交享受优惠政策款项的手续。新增的商品厂房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2.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出售厂房的对象为法人。

3.商品厂房按照《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4.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可以销售和租赁方式经营。

5.销售商品厂房时,买卖双方须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6.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在厂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所有权首次登记。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解读机构:漳州市龙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陈俊杰

联系电话:0596-6525291

  

  链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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