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天气持续干燥,林区民俗用火、野外生产用火增多,林内枯枝落叶增多,森林火险登记仍然较高,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了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安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特发布此禁火令。
二、工作要求
严格控制野外一切用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文件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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