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1-01-21 11:09 来源: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修订了《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规定》精神,现对新修订的《规定》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0年10月8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明确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经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再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同级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为继续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确保配套费应收尽收,结合我市实际,对《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 主要修改内容

(一)征收主体变更

本次修订《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四点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收取”修改为“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自然资源局提供配套费收费面积给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负责收取。”

(二)明确市自然资源局需协助提供的材料

1.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市总体规划提供配套费收费类别区域以及红线图给市住建局,如果规划区域类别发生改变应及时提交最新规划区域给市住建局,用来确定配套费的收费区域。

2.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配套费收费面积给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负责收取。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施工许可阶段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发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针对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涉及到项目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负责提醒督促项目业主到市住建局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缴费后凭缴费发票方可予以办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解读 

(一)免征范围: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用房等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公租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中的住房;建设单位要提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的通知”,依据其中公布的住房建筑面积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二)减征范围:非营利性学校(含单建式幼儿园)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非工业类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不含配套设施)按工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解读单位:龙海市住建局 

解 读 人:杨凯

联系电话:0596-65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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