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资源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土地复垦制度。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四项制度。完善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实行林地定额管理、用途管制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制度,健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溯源追究制度。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财力支持机制,加大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补助力度。探索实施森林、海洋、水土保持、耕地及土壤生态补偿机制。贯彻落实居民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以及对工业用户按产业政策和能耗标准实行阶梯电价制度。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企业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建立生态产品市场化机制。争取开展节能量、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交易试点,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政策,新建项目所需排污权通过交易有偿获取,现有企业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推进绿色信贷,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探索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委托运营。
(四)建立完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评价体系和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决策者实行终身追究责任。逐步推行绿色审计制度,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执行、资金项目绩效、开发利用情况等方面的审计,提升绿色发展效率和水平。